血案(警民携手擒凶徒,1981年上海徐汇区永嘉路入室抢劫杀人案侦破始末)
2024-05-13 06:18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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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7日18时40分,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永嘉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永嘉路XXX弄X号二楼居民周某某家发生了一起入室凶杀案。周某某85岁的丈母娘蔡某某被杀害在自己所睡的床上。根据报案群众说:当时蔡某某的女儿下班回家走进里间,看到自家的一只单人沙发被翻转放在她母亲的床上,她搬下沙发并掀开床上的棉被,就发现母亲已经死亡多时,蔡某某的女儿当即哭着喊“死人啦、救命啊”冲出了房间叫邻居看护现场,并让报案人来派出所报警。
接到永嘉路派出所的报告后徐汇分局刑警队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先后赶到现场,并分头开展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群众访问工作。
蔡某某的女儿一边哭一边说:“(傍晚)6点半过一点的时候我下班到家,打开外间的房门,瞧见地上放着一盆洗脚水,盆旁边放着两把指甲刀。我老娘有下午洗脚和剪指甲的习惯,洗脚是天天下午都要洗的,剪指甲四五天剪一次,所以我也没在意。然后我走进里间,一眼就看到原本应该放在地板上的单人沙发被翻转放在我老娘的床上,我马上搬开沙发,看我老娘侧躺在床上,身上盖着棉被,脸色都发紫了,嘴角和鼻孔都还流出血来,一摸鼻孔呼吸都没了,我一记头(上海话‘一下子’)吓死掉了,又看了看家里四周,立柜的门被撬开了,五斗橱的抽屉都被拉出来了。我晓得家里是遭了坏人了,就出来喊邻居帮忙看着现场,又叫一个邻居去派出所报案了。”
经了解,周某某夫妇是双职工家庭,白天夫妇俩都去上班,一对儿女也各有自己的事不在家,白天的时候只有蔡某某一个人看家。当天早上还有邻居看到蔡某某好好的和他们打招呼,谁也没想到到了晚上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死者蔡某某被发现的时候被一只口罩塞住嘴,身上盖着一条棉被,上面还压着一只重约52斤的单人沙发。膝盖部位扎着一条打了结的围巾,床单上流着从口中流出的血水和假牙;左手无名指上留着一处明显的擦伤。现场有明显的抵抗、挣扎的迹象,说明死者在窒息死亡之前曾经激烈反抗过。尸检表明其直接死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属他杀无疑。将尸体拉回分局法医室解剖,根据胃内食物消化程度看,死亡时间应在午餐后两个小时左右。
现场室内立柜门被撬开,门上检出两处分别宽为0.8厘米和4.5厘米的铁器撬压痕迹,死者女儿说:柜子里放现金和票证的铁盒子被拿出来放在了桌子上并被打开,里面的100元现金、100元活期存折以及一些粮票、布票等票证都不见了。
五斗橱的抽屉被拉开,里面的物品都被翻乱,里面放置的六盒磁带,一枚14K嵌宝石的金戒指、放在桌子上的一台“三洋”牌单喇叭收录机和一把台湾产的尼龙折叠伞不翼而飞。
从现场布局看,死者居住的两居室为东西并排,中间有门互通,死者和外孙住的东间作为外间进出,西间作为里间即周某某夫妇和死者外孙女的住室与东间相通;外间摆设陈旧杂乱,没有令人注意的样子,不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但里间摆设较好,且有一些值钱的物品。现场勘查发现,外间没有丝毫翻动的迹象,只有里间被翻得翻天覆地,说明犯罪分子对现场比较熟悉,才能单刀直入进入里间进行翻找作案。
整个现场翻动情况看,虽然翻动幅度较大,但犯罪分子只取走了现金、存折、磁带、收录机等物,而许多值钱的衣物一件没动。说明犯罪分子作案目标极为明确,只拿走了容易携带的值钱之物,而一台“三洋”牌单喇叭收录机和六盒磁带被拿走,说明犯罪分子可能很缺钱,也很可能对收录机有浓厚兴趣。
案发时间在午后,按照死者女儿的说法这正是蔡某某洗脚的时候,说明凶手对蔡某某的生活规律有相当的了解。
死者女儿反映,前两个月他们新买了一台“三洋”四喇叭收录机,因为舍不得用,所以用一块布盖住放在立柜里面,但这次幸免被抢走。说明犯罪分子熟悉的是两个月前周家的情况,并不知道周家在这两个月内新添置了这台比单喇叭收录机更加高档的“家伙事”。
据此,警方认定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或者抢劫行凶致人死亡案。犯罪分子对周家比较熟悉,一开始只是为了求财,并不想杀人,而由于死者蔡某某的反抗,害怕事情败露,因此杀人灭口。
为尽快侦破此案,徐汇分局刑警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负责侦办此案。
在群众走访中专案组得知,死者蔡某某是一个虔诚的基督教教徒,平素和她往来的都是同信基督教的“兄弟姐妹”,都是年龄60岁至85岁左右的老年人,来往也都是因为宗教活动,极少因为私人原因进行往来。
周某某夫妇平素为人正派,社会关系简单清白,除了和一些亲朋好友有来往外,极少和陌生人往来,更不可能让陌生人进家门。
可是,周某某的儿子、也就是死者的外孙周某身上问题较多:周某某夫妇和邻居普遍反映周某上学的时候就不学好,经常结交一些狐三不四的狐朋狗友。两年前初中毕业待业在家后就更加变本加厉,甚至隔三差五纠集一帮狐朋狗友在家开“舞会”,而用于放音乐的就是家里被劫走的那台“三洋”单喇叭收录机。虽然经过核实排除了周某本人作案的嫌疑,但是不能排除周某的狐朋狗友有作案的可能。于是,专案组将周某传唤到了分局刑警队,要求周某将他的那些狐朋狗友一个不剩地给警方交代出来。
周某自打娘胎里出来哪里见过这样的“阵仗”,用了一个晚上的时间竹筒倒豆子式的向专案组将自己认识的九十多个狐朋狗友的情况全给吐露了出来,一个不剩。
在这九十多个人中,其中一个被称为“小郭”的人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根据周某所说,他是1979年秋天在一个朋友家里认识一副华侨打扮、风度翩翩的“小郭”的,两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当天“散席”后周某给这位自称叫“郭黎明”的“小郭”留下了自家的地址,邀请他有空来玩。
1980年春节,“小郭”周家,周某又留吃又留宿,还一起办过舞会。过了一段时间,“小郭”拎着一架崭新的“三洋”四喇叭录音机来访,炫耀了一番。春节前“小郭”还带了一个“女友”上门,但那天周某不在,是死者蔡某某接待了他并告诉他周某不在,“小郭”表示遗憾,略坐片刻就告辞了。周某那天回家后听外祖母说“小郭”白天来访未果的事,也遗憾了好几天。
然而,周某对“郭黎明”的住址、工作单位等底系一概不知。他表示自己交朋友就这么随性,只要情投意合大家就能玩到一起,底系什么的他不在意。
专案组认为,这个“郭黎明”的情况极为可疑。这时,几名老侦查员回想起了1972年8月发生在太原路上的一起入室抢劫案,案犯郭天明勾结外人抢劫了自己的亲姑妈,郭天明被抓获后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时正在白茅岭劳改农场劳改。当时在侦办此案的时候就得知郭天明有个叫“郭黎明”的亲弟弟,曾经作为郭天明的关系人被分局审查过。那么周某认识的这个郭黎明会不会就是曾经被分局审查过的这个郭黎明呢?
于是专案组派人到太原路查访,结果得知1972年那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一家早已搬走,几经周折找到了被害人郭某某后,郭某某向侦查员表示她之所以搬家就是为了躲郭黎明,因为郭黎明认为就是她将郭天明送去劳改,要找她“报仇”。还向侦查员反映了一个情况:“我听太原路的老邻居说,3月7日那天上午,有个自称来自四平路,穿黄军裤的小青年来太原路来打听我的新地址,被我老邻居回绝后就和等在弄堂口的另外两个小青年一起走掉了,我听邻居的描述,这人就是郭黎明。”
这让侦查员们眼前一亮:这就意味着在案发当天郭黎明曾经出现在距离案发现场仅仅数百米的地方,还带着两个人,因此郭黎明身上的嫌疑进一步上升。
经查得知,郭黎明因为长期旷工,且为非作歹,曾因诈骗、赌博、盗窃、玩弄女性等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或收容,至今还处在留厂察看的处分期内。其前科记录显示,郭黎明曾流窜广东、贵州、新疆、安徽、浙江五省或自治区的二十多个县市,冒充归国印尼华侨或者解放军招摇撞骗,1981年初从安徽被遣送回上海后,所在地派出所正在报批他的劳教程序,然而还在走流程的时候,郭黎明就于2月2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父母反映,他出走时身上只带着几毛钱,身上还背着上千元的债务。派出所的同志找了几天都没有结果,只知道郭黎明新交了一个姓芮的“女朋友”,家住在闸北区,具体地址不明。
专案组立即联系闸北分局,通过翻阅户口卡片查明了芮姓女青年的身份——某糖厂女工,和郭黎明认识不久,但对郭黎明的为人印象很深。
她向专案组反映说:“郭黎明这个人非常狡猾,交往的人很多,每当他们之间说话总要想方设法把我支开。有一天,我俩去看电影,中途我上厕所,把背包交给他拿一拿,结果回家就发现包里刚发的工资一分钱都没剩下。我问他包里钱哪里去了?他硬说包里根本就没有钱,还说:‘我是要做大老板的人,哪里会在意你这点工资,等我当了大老板,你这样疑心病重的人掌管不好我的经济!’我有时候觉得这人太可恨了,但又架不住他对我的甜言蜜语,所以心里七上八下拿不定主意(果真是‘男不坏女不爱’)。”
“去年年底的一天,郭黎明带我去永嘉路的一条弄堂找住在二楼的一个朋友,那朋友不在,只遇到一个老姆妈。我们稍微坐了一会儿就出来了,然后郭黎明告诉我:这户人家条件好,有钱,有录音机。”
“2月28日那天,郭黎明来我单位找我,向我借钱,我说这个月工资还没发,没有钱借给他,他就走了,此后就再也没见过他。”
专案组认为,芮某提供的情况非常有价值,证明郭黎明有作案动机,又有作案条件,必须尽快找到郭黎明并将他捉拿归案。于是迅速做出如下六条行动部署:
1、根据已经掌握的郭黎明所犯的重大最新,经市局批准办理了拘捕手续,向全市和周边省市的兄弟单位发出通知,协查缉捕。
2、组织力量对郭黎明经常联络的六十四个关系人逐一落实控制。并对另外在外地的二十五个关系人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派人落实控制。
3、从郭黎明的关系人中慎重选出十名可靠人员,在专案组的指挥下查找郭黎明的落脚点。
4、在郭黎明的工作单位中抽调表现好、身强力壮并认识郭黎明的干部群众,配合专案组在郭黎明经常出没的重点地区蹲守。
5、经分局批准,使用秘密侦控手段对郭黎明进行追踪。
6、鉴于郭黎明家住在宝山县,作案在徐汇区,平时经常活动在虹口区,因此徐汇分局协调了虹口分局和宝山县公安局发动有关各派出所深入群众,积极查找郭黎明的藏身场所。
至此,一张针对郭黎明的大网已经张开。
……
3月5日,专案组得报,郭黎明曾到第二军医大学某宿舍借走了一身65式军装;3月15日得报,郭黎明穿着军装带着一个女青年造访过某军人宿舍,有人看到那名女青年手上戴着一枚镶嵌着宝石的金戒指,其外观描述很像是曾戴在死者的无名指上并被掳走的嵌宝石金戒指。
3月20日深夜,郭黎明的父母承认郭黎明曾潜回家中拿走了替换的衣服(为此负责盯郭黎明家的侦查小组集体挨了处分);3月27日18时左右,一名关系人在凯福饭店(位于四川路海宁路口)发现郭黎明正和一个男青年在饭店底层的餐厅侯餐。关系人为了不打草惊蛇,装作找座位上服务台,悄悄要求服务员打电话给公安局,没想到服务员不机灵,以为他是骗子,两人起了争执,引起了郭黎明的警觉,派和他一起的男青年靠近服务台听清了关系人和服务员的对话,在得到同伴的示警后郭黎明迅速溜走,连掏出来放在桌上的3.5元餐费都没来得及拿。见郭黎明溜走,到眼门前的功劳飞了,气得关系人当场指着服务员的鼻子大骂“笨蛋”。
专案组认为,郭黎明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但此时他已经是惊弓之鸟,四面楚歌、走投无路,所得钱财应该也已经花得七七八八,极有可能要转移巢穴,甚至远走高飞。为了将他在上海市内擒获,专案组经过研究,精心设计了一个主动出击、引蛇出洞的方案,并指挥另一名胆大心细、并且基于为自己的撬盗犯罪立功争取减刑的关系人依计行事。
4月10日,该关系人按照专案组的布置主动找到郭黎明的姐姐说:“我和小郭撬窃作案的事公安局查得很紧,昨天找物谈话,我很怕,想找他商量一下。”郭黎明的姐姐表示愿意帮他转告郭黎明(由此也坐实了郭黎明姐姐郭某某包庇的罪行)。
4月12日晚上,郭黎明突然来到该关系人家里,在把酒言谈中,郭黎明向该关系人透露说在上海混不下去了,想到外地另谋出路。关系人见时机成熟,就根据专案组事前给他面授机宜的布置,表示愿意为郭黎明提供新的落脚点,郭黎明对此大为感激,并且两人约定第二天在海宁浴室门口进行“闪电式碰头”。
在得到关系人的报告后,专案组当机立断决定在海宁浴室进行布控设伏。根据部署,由乍浦路派出所所长亲自出马化装成海宁浴室服务员在伏击地点附近作近敌守候,并防备郭黎明混进浴室。由徐汇、虹口两个分局的十几名侦查员穿便衣在伏击点周围进行布网,伺机动手抓捕。
……
4月13日中午,一名年轻男子在海宁路404弄口徘徊张望,像是在等人,他就是关系人。相邻的海宁浴室门口,一身浴室服务员打扮的乍浦路派出所所长正盯着这名年轻人。同时十几个身穿便衣的侦查员也已经各就各位,严阵以待,随时准备出击。
忽然一条人影从海宁路404弄的弄堂里闪出,拽了拽关系人后,两个人很快就又消失在弄堂里,他就是郭黎明,于是 埋伏的便衣侦查员迅速行动,很快封锁住弄堂口,并突入弄堂内进行搜查,最终在预先布置在弄堂里的治安积极分子的指点下,侦查员们冲上一栋民居的三楼,将化名为“王伟”的郭黎明成功擒获,在被戴上手铐的时候,郭黎明怨毒地蹬着关系人:“你敢出卖我,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的!”
郭黎明被擒获时,侦查员当场在他身上缴获了一把折叠雨伞,经辨认就是周家的被劫物品,然后又根据关系人的指点找到了郭黎明藏身的落脚点,将住在这里、为郭黎明提供躲藏地点的同案犯虞积人擒获,然后又守株待兔到晚上,将回落脚点给郭黎明等送晚饭的同案犯孙伟良擒获。追捕郭黎明期间不少目击者目击到的和郭黎明在一起的一名或两名男青年就是孙伟良和虞积人,在凯福饭店给郭黎明打掩护的男青年是孙伟良。
审讯得知,郭黎明在2月28日离家后跑到孙伟良家,要孙伟良替他寻找藏身点,孙伟良给他介绍了在家里开赌窝聚赌抽头的窝主虞积人,因为虞积人的父母都不在上海,家里只有虞积人一个人住,便于藏身。三人经过商量,郭黎明以虞积人的表兄“王伟”的身份入住虞积人家,很快就不甘寂寞,和住在同楼的两个不良女青年玩“三人行”和“四人行”式的“亲亲抱抱举高高”(郭黎明将抢来的镶嵌宝石金戒指就送给了其中一个女青年)。
几个人成天厮混,吃喝嫖赌,三人很快入不敷出,急需用钱,于是三人策划抢劫。郭黎明提议抢劫周某家,得到另两人的赞同。经密谋商定,三人于3月7日上午从虞积人家出发,在路上买了作案用的木工刨刀片。
到了周家后,因担心中午周家有人回来吃午饭而不敢下手,于是转道去了太原路打听郭黎明的姑妈郭某某的新住址未果,午后三人又来到周家,此时正好蔡某某准备洗脚,听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是之前来过家里的“小郭”,于是就将三人请进里间准备招待。没想到郭黎明和孙伟良突然对蔡某某发动袭击,试图将她捆住,蔡某某奋力反抗,但最终还是被郭黎明和孙伟良活活闷死,随后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捆绑、塞嘴后放到床上,盖上被子,压上沙发,然后在里屋翻箱倒柜,抢了现金、存折,戒指、收录机、磁带、雨伞后离开现场回到虞积人家。此后郭黎明一直躲藏在虞积人的家里同两名女青年鬼混,直到在海宁浴室被擒获。
根据三人的交代,专案组在虞积人家查获了收录机、磁带和戒指(现金和存折里的钱早已被三人挥霍殆尽)。并且提取了三人的鞋印,和现场发现的脚印进行比对,并得到了可做同一认定的结果。至此,人赃俱获,本案历经三十七天、警民配合携手的侦办胜利告破。郭黎明、孙伟良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虞积人因抢劫罪和窝藏罪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郭黎明的姐姐郭某某因包庇罪亦被判处两年劳教(两名女青年因流氓罪被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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