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1670年经历革命的浩劫后英国衡平法及衡平法院逐渐规范化)

2024-05-13 04:27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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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史耀华

编辑|青史耀华

«——【·前言·】——»

一方面,经历革命期间的浩劫,作 为唯一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法院在法院制度上更加完善,司法管辖权进一步扩张。 查理二世复辟后,立即恢复了大法官法院的司法职能,此外,主事官、六书记 官及登记官(registrars)等被削减和弱化的各职能部口。爱德华海德成为 首任大法官,并被国王封为克拉伦敦伯爵。

作为国王的宠臣和主要谋,克拉伦敦伯爵的任职大大地提升了大法官的地位,甚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此后的历任大法官或掌蛮大臣也不断提高自身地位,并扩张大法官法院的管辖权。 正是在这一时期,大法官法院从教会法院攫取了对遗嘱诉讼的司法权。

并且, 由于封建保有权(feudaltenures)在革命期间被废除,债权和信托方面的诉讼 大量增加,大法官法院的业务量进一步增长。但必须提到的是,复辟时期的大 法官法院尽管在管辖权上有所扩展,但其对普通法院司法的干涉却受到严格限 制。

«——【·现代衡平法司法制度·】——»

复辟时期还初步确立了现代衡平法司法制度。就立法来说,1670年的《财 产分配法》巧化77年的《反欺诈和伪证法》对涉及 遗嘱和信托方面的衡平司法程序和原则做了法律上的规定。

前者针对那些死后 没有留下遗嘱的财产分配;后者规定使信托成为正式的程序要求有书面的遗嘱 和证人。从大法官法院自身的发展来说,'在被誉为"现代衡平法之父"的大 法官赫尼奇芬奇(HeneageFinch)的努力下,一套现代衡平法体系及司法制 度在大法官法院确立。

现代衡平法原则体系的发展始于都锋初期,并在弗朗西 斯培根担任大法官时期进一步发展。培根率先为司法创立方法论,提出了先 例应作为衡平法院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为衡平法院依循的"良也" 原则划定具体范围,"奠定了衡平法的规范化发展方向"。

赫尼奇芬奇在 16*75—1682年间任大法官,1681年被查理二世封为诺下没伯爵(Earlof Nottingham)。在1678年审理"费弗沙姆伯爵诉沃森案"(EarlofFeversham 中,芬奇提出他对衡平法的基本主张:"司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 顺从亦不向任何人的利益屈服。

如果没有确定和公认的司法规则(rules)和方法(measures),那么衡平法自身就应停止司法。如果良也不能被科学的规则 (rulesofScience)施与,那么对于民众来说,根本不存在大法官法院比将其财 产置于完全随意的审判中要好得多。

"基于上述主张,诺下汉就爵一方面系 统研究衡平法院的司法原则,区分"个人良屯、"(privateconscience)和"公共 良也"(publicconscience)的概念;另一方面,他系统整理法院的卷档,确 立先例原则作为大法官法院判决案件的基本依据,使不确定的"良也"受限于 确定的"先例"。

最后,上院成为衡平法院的上诉法院,确立了作为英国最高上诉法庭的地 位。斯图亚特早期,伴随着弹劾权的兴起,议会司法权逐步扩张。革命巧期, 议会不仅巧用司法打击政敌,而且侵夺大量原属法院的司法权。

下院的专权使 上院的司法权受到致命打击,复辟后,普通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权得以恢 复到革命前的状态,但关于议会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引起极大争议。根据传统原 则,上院享有对普通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的权为,对犯有重罪或叛逆罪 的贵族进行同併审判的权力,及对不涉及特权的民事及刑事诉谗的初审管辖 权。

对于后者,这种权力事实上主要存在于法理上,而很少真正实施。在1666 年"斯金纳诉东印度公司案"(SinnerV.TheEastIndianCompany)中,上院为 图行使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遭到下院反对。在国王干预下,上院做出让步, "放弃对民事案件的巧审管辖权"。

但这一让步换来另一项新权为,即对衡 平法院上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事实上,自斯图亚特早期,上院已经开始受理 来自衡平法院的上诉案件,但在专制王权的压制下,朝不保夕的议会无法保障 这一权力的实施。

复辟时期,议会的召开频繁,为上院确立最高上诉法庭的地 位提供了有利条件。在1675年"雪利诉法格案"(拥以eyv.Fa媒)中,上晓正 式受理来自衡平法院的上诉案,下院没有反对,从而形成惯例。这样,作为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巧同的纠错和上诉法庭,上院实质上确立了作为英国最高法 院的地位。

从以上几点不难看出,复辟时期的法律朝近代转型的方向己迈出坚实步伐。 国王的法律特赦权和中止权作为王权控制司法的重要手段,尽管没有完全取缔, 但在议会、普通法职业者等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做出了必要限制,大大减轻了国 王特权的肆意行使;以《人权保护法》的颁布为代表的司法程序上的进步在保 护民众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揮了重要作用;

陪审制度的发展以陪审团获 得巧步独立地位为标志,不仅实现了陪审制度现代化的关键一步,而且推动了 整个司法独立的进程;大法官法院规范的衡平司法体系的形成,特别是先例原 则的普遍使用推动了现代衡平法的巧步建立;上院作为英国最高上诉法院地位 的确立也进一步发展并规范了议会的司法管辖权。这样,尽管君主特权依然是 法律的主要敌人,但其斤动受到法律限制。

总之,复辟时期是英国司法转型史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时代,一方面,司法 的独立仍然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自查理二世后期后逐渐沦为君主加强个人 专制统治的工具。

另一方面,在议会和普通法职业者共同反对王权控制司法的 斗争中,对国王特权的限制和对司法制度的改进等方面取得重要进步。这些进 步构成了近代英国司法转型的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同时也为光荣革命后司 法初步独立为标志的司法转型的实现准备了条件。

«——【·光荣革命后司法的转型·】——»

复辟时期,英国的司法发展取得的进步,对国王特权的限制、司法程序的改进、陪审团的独立、现代衡平司法体系的初步建立、上院最离法院地位的确立等为英国司法转型的初步实现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享有法律特权的王权的存在,司法的现代化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1688年的光荣革命解决了凌驾于法院之上的国王特权问题,为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的实现开鮮了道路。

«——【·普通法院的基本独立·】——»

光荣革命后,伴随着政治转型,议会和王权确立了各自在新的宪政体制中 的地位,同时,司法也完成自身的晚变。当然,这种蚁变是建立在议会主权基 础之上,而且推动和保障司法转型的力量也是议会。

1688年12月11日詹姆斯二世逃亡后,英国陷入持续两个月的无政府状态, 中央司法体系也陷于雍疾,司法业务全部中断。大法官杰弗里斯被关进伦敦塔, 王座法庭首席法官罗伯特怀将则被关押在新口监狱(Ne以gate),民事诉讼 法庭首席法官爱德华赫尔伯特则随同詹姆斯二世一起流亡。

其他法官也都自动离职,等待着新朝对他们的处置。这样,1689年春季开庭期(HilaryTerm) 没有如期开展,司法业务彻底中断。迭种情况为破除旧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 的转型提供了条件。

1689年3月,公约议会颁布法令,宣称将采取一切措施补救因国王叛逃和法官职位空缺造成的影响。3月11日,公约议会委任威廉多尔宾(Sir 以illiamDolben)、大约翰鲍威尔(SirJohnRmell,senio

r)和爱德华内维尔(SirEd以ardNevil)分别为王座法庭、民事诉讼法庭和财税法庭法官,恢复了三大中央法庭的运作,这样,司法渡过权力交接时期的困境期。

至4月17日, 复活节开庭期(EasterTerm)如期开展,公约议会于当天任命王座法庭首席法 官约翰霍尔特(John化It)和财税法庭首席法官罗伯特阿特金斯(化 RobertAtkyns)。至5月初,立大中央法庭的法官全部得到任命,整个司法体 系完全恢复。

«——【·结语·】——»

光荣革命后司法的变革当然不只是各中央法庭法官的"大换血",最重要 的乃是经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起源于爱德华柯克的司法独立思想最终得以 付诸实践,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独立初步实现。爱德华福斯指出:"这场 革命赢得的伟大胜利之一是英国的司法开启一个新时代。司法本身立即发生巨 大变化。"

«——【·参考文献·】——»

  1. 基佐:《一六四0年英国革命史》,伍光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1年。度]泰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混译,上海:学林出版化19%年。
  3. 庚]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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