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北京一医疗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被罚120万元

2024-01-16 19:59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央广网北京1月10日消息(记者 庞婷)北京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为巩固业务,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代为某医院科室制作宣传视频并支付费用,进行变相商业贿赂,被处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中,聚焦民生领域投诉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旅游市场虚假宣传、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1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教育科技公司(简称“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某世纪研学”中宣传“状元伴学”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从事研学活动服务业务,在其微信小程序“某世纪研学”中发布北京某知名大学状元伴学研学产品信息,信息中包括深度参观体验某知名大学,“状元伴学:研学中与状元结为伙伴,树立榜样,研学结束后提供线上伴学服务,状元持续陪伴学生一个学期,帮助孩子养成学习习惯、掌握学习方法,解决孩子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及人物信息和照片,“已售1274件”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既无法确保研学游学员均能够走进某知名大学校园内,又无法提供其宣传的“状元伴学”中状元的相关材料,也无法提供已售数量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不实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在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有“全聚德 老北京烤鸭 100元/3只 免费包邮”的宣传牌。经调查,当事人店内仅有售卖的“某品牌”烤鸭价格为100元/3只,而其售卖的“全聚德”品牌烤鸭价格分别为148元/1盒、128元/只、108元/1只和68元/1袋,与其宣传内容不一致。另查明,当事人店内悬挂含有“全聚德 南池子大街指定销售点”金色文字的黑色牌匾,其中“全聚德”三个汉字与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3类商标中汉字字体相同。经向“全聚德”商标权利人查证,其未授权当事人悬挂上述牌匾,当事人也不是“南池子大街指定销售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举报线索。经查,该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某医院销售医疗器械、耗材。2018年,该公司获取医院肺移植科需要制作宣传片的消息后,为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医院的业务,该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视频制作合同,帮助该医院制作《某医院肺移植护理单元视频》宣传视频,支付制作费用2.4万元,并将视频交付该医院用于宣传使用,医院方并未以任何形式支付该视频的制作费用。该公司为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代为某医院科室制作宣传视频并支付费用的行为属于变相商业贿赂。

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商业贿赂案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A网络公司”)筹备网络直播活动,欲通过中介公司联络相关艺人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简称“当事人”)给付A网络公司娱乐营销经理孙某好处费9.1万元,给付艺人张某某的经纪人夏某含好处费9.1万元,并利用上述两人职务便利,获取为A网络公司直播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机会;之后A网络公司支付给当事人服务费用70万元,当事人支付给艺人张某某的经纪公司40万元,扣除已缴纳税款20388.3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79611.65元。

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以及交易机会支付可以影响交易的合作方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9611.65元。

五、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2月17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科技公司(简称“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举报线索。经查,用户在某网络搜索平台搜索B公司名称时,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在线客服系统[当事人]10年企业级客服通讯技术经验;当事人在线客服系统支持客服系统方案定制已为2万家优质品牌客户提供服务,20万座席人员使用当事人在线客服系统提升客服效率”等图文组合链接。该网址由当事人设立备案。该网站用于展示当事人日常经营业务。

当事人与被侵权公司在智能客服等业务方面是同业竞争关系,分别与多家网络搜索平台签订推广合同。当事人在网络搜索平台设置关键词并插入关键词链接,使链接指向其设立的网站,开展业务推广,使本应链接到其他经营者网站的链接,强行跳转至当事人设立的网站,影响用户选择,降低了其他经营者交易机会,属于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六、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10月14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的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多家网络平台销售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与举报人存在竞争关系。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14名在职员工在举报人网络店铺购买多种产品并给予差评,其中11名当事人员工存在多次购买后反复给予差评的情况。

经查,上述差评系当事人组织发布,对举报人的商品具有明显的丑化和贬低意味,且无证据能证明其差评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差评内容已对举报人的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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