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必须严惩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2024-01-15 16:10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但其他在场人员并没有看到,能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通过网络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拍摄、传送不雅照片、视频,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指导性案例,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截图自最高检官网

这3起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在齐某一案中,齐某利用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

该指导案例认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骆某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

该指导案例认为,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检察机关遂以虐待罪对于某提起公诉。

该指导案例认为,在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表示,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坚决予以严惩,这批指导性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指导思想,将加强对此类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正确解决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

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统计数据显示,自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2万人,起诉6.03万人,并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监督立案402件,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追捕820人、追诉1105人,追诉遗漏犯罪625条,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47件。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及时准确有力指控犯罪。比如贵州省检察机关从媒体报道中得知,某学校老师谢某猥亵多名未成年学生仅被治安处罚,迅速进行调查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谢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一起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中,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4名被告分别由有期徒刑七年、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九年、八年。

潜逃20年的强奸幼女嫌犯被判死缓

此外,最高检还对一起强奸幼女案依法核准追诉。1996年,刘某在河南新密市拦路强奸放学路过的8岁女童郭某,并致女童窒息死亡。事后,刘某将女童掩埋并潜逃。此案多年未侦破。直到2017年,公安机关将在新疆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刘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河南省检察机关按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核准追诉刘某。今年1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侵害、虐童等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自护意识、法治意识不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往往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一些被害人甚至长时间多次受到侵害而侵害者没有被绳之以法,有的即使发现了,由于证据问题,最终被认定的犯罪次数也比实际发生的少。有些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被害人名誉、怕破坏家庭邻里关系等,不愿意报案,而是选择私了,甚至有的监护人自己就是侵害人,给案件查办带来难题。

对此,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和防范机制。福建漳州市检察院联合其他部门成立“春蕾安全员”队伍,把安全困境儿童纳入综治网格管理,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浙江杭州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线索的要及时报告公安和检察机关。上海市检察机关正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全市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此外,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的发现时间滞后、客观证据少、被害人表达弱、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等特点,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有关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充分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法明确认定标准,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强化了打击力度。

除了通过下发指导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之外,检察机关还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身权利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日前,最高检就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也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视。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立足监督职责,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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