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024-01-13 12:48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1、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2、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4、(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5、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6、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7、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8、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9、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10、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1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12、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13、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14、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15、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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