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财产罪(【每日学法】第76天《刑法》第270条 侵占罪)
2024-05-22 12:57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而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和管理权,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占为己有,而是由于对某一合同或者事实认识上的错误,或者是因为过失而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且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的规定。构成本罪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利益,自行侵吞、占有、使用、处分公私财产,以在经济上取得同财产所有人同等权利的主观心理态度。2.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对于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遗忘物的所有权属于遗忘该财物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对埋藏物和他人的遗忘物的侵占就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种多样,留作自用,擅自处理、隐瞒不报等。同时,在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令其交出的情况下,仍拒绝交出。3.行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至于具体数额多少才能是“数额较大”,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本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经过告诉才能处理。如果当事人本身没有告诉,不予以处理,即不告不理。
根据本条规定,犯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认定要义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虽然具有侵占行为,但下列情况下,仍然不构成侵占罪。
(1)侵占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但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数额。如上海市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数额较小,即使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也不构成犯罪,可按民事纠纷处理。
(2)财物所有人请求归还后即退还的。这里对退还的时间也是有要求的,不能太宽也不能太严,也没有财物所有人请求次数的限制。财物所有人无论是通过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请求行为人退还,甚至通过报警的形式经过民警出面退还的,都不能认定为“拒不退还”的。财物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具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不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在财物所有人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判前,如果行为人退还,起诉人愿意接受退还并撤回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撤诉行为确系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也不以犯罪处理。
(3)侵占遗失物的,不构成侵占罪。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没有规定侵占遗失物。本书观点是:遗忘物不包括遗失物。《刑法》第270条中的“遗忘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的“遗失物”是有区别的。这里所指的“造忘物”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遗忘的财产,如他人存放在自己家中的钱财、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等,即行为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或持有不是非法的,是在合法占有或持有后才出现的他人遗忘的情况。而对他人“遗失物”的占有不存在合法的问题,因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当归还失主。这说明“遗失物”的所有权不是拾得人所有,而是遗失人所有,拾得人占有遗失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不合法的,这就将“遗失物”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明显区别开来。所以,《刑法》第270条中的“遗忘物”不应当包括遗失物。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而侵占遗忘物,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确认定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1)如果当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向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并且举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其合法所有时,行为人无视证据,公然加以明确拒绝的,即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时,虽承认了其主张并答应交还,但在其后又擅自处理了该财物,致使无法实际交还的,也应认定为属于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侵占的行为,但最终还是退还或者交出了其侵占的财物,则不能视为构成本罪;
(4)如果行为人在合法所有者明确提出交还主张之前,已经处理了该财物,事后也承认并答应赔偿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行为目的有区别。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于盗窃行为实施之前,即先有犯罪目的然后才采取盗窃行为;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发生在行为人首先取得对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行为后,再将原来的合法占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行为。二是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犯盗窃罪的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方法,财物所有权人一般也不知道自己的财物被谁占有,没有要求非法占有人进行退还的前提条件;而侵占罪的行为人所采用的行为方式则是将原先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变为非法占有,相对于盗窃罪来说,其行为方式较为缓和,且财物所有权人也知道自己财物的去向,具有索回财物的目标,据此,法律才规定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拒不退还”这一情节时才构成犯罪。三是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一切公私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合法取得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四是告诉的形式不同。盗窃罪属于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追诉的案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或者相关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都必须主动追究犯罪;而侵占罪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没有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追究犯罪。
四、拾得他人信用卡拒不归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从刑法的规定看,侵占罪有三种表现形式:(1)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2)侵占他人遗忘物;(3)侵占他人埋藏物。所谓遗忘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去其占有之动产。遗忘物中之“物”,一般是指可进行交易,价值和价格都明显之物。如果非法占有人不归还原所有人,就实际上取得了对这部分财产所有权的使用、支配和占有权,如果再拒不归还,就构成了侵占行为。但信用卡不是具有明显财产价值和价格的遗忘物,因为虽然拾到了信用卡,但只要捡拾人不去査询或使用,信用卡的价值就不会实现,原持卡人也不会丧失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所以,信用卡不应当包括在侵占罪的“遗忘物”之中。同时,信用卡的原合法所有人还可以去发卡部门申请办理挂失。在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可使财产重新回到原持卡人手中,捡拾人即便是拒不退还该信用卡给原合法持有人,对原合法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也不会构成威胁。所以,拾得信用卡拒不退还,不构成侵占罪。如果冒用信用卡去取款、消费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五、侵占违禁品是否构成侵占罪
对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持有的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资等,如果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罪名,应当以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侵占代为保管的枪支,其代为保管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而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处罚。如果代为保管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则应当将违禁品予以没收,而不应当以侵古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司法实践中,盗窃、抢劫违禁品如毒品的,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因为盗窃、抢劫案是公诉案件。而侵占案是自诉案件,必须有自诉人。而违禁品的持有人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违禁品的合法持有人,也就不能对违禁品主张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因而没有自诉权。依照《刑法》第64条关于“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此类违禁品,只能予以没收。
六、侵占赃物是否构成侵占罪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侵占犯罪所得的赃物或其他非法活动所得赃物如何定性的问题,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赃物能否成为犯罪对象。而与犯罪对象相联系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赃物是否受法律保护;二是赃物是有主财产还是无主财产。首先,对于赃物是否受到刑法保护的间题,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是不可侵犯的,
因为刑法对于非法所得财物的保护不是保护其非法行为,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所有社会财富免受非法侵犯。所以,赃物属于非法所得,这只是相对非法取得这些财产的人来说是非法的,但这些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还要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而对赃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即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来说,这些物品的占有是合法的刑法所要保护的并非赃物,而是赃物本身所隐含的合法性。因此,这些财物本来就是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原所有人仍然对这些财物具有所有权。非法占有这些财物,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所以,诸如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同样构成侵犯财产罪。如果行为人将交付其保管的这些赃款赃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构成侵占罪。对非法侵占赃物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并予以侵占而拒不退还时,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公诉案件,不必受侵占罪“告诉才处理”规定的限制。是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继而进行侵占拒不退还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七、故意拖欠他人应得款是否构成侵占罪
故意拖欠他人所得款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有的属于借款债务纠纷,有的是经济往来中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一般来说,因债权债务纠纷而出现的故意拖欠他人所得款情况,大多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只有少数确实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将他人钱财占为己有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オ能以犯罪论处。对于因借款行为而故意拖欠他人款项,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钱财的所有权关系不存在争议。如果债务人故意拖欠债权人款项,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査明事实后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时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类似拖欠款项问题一般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问题。对于经济往来中所产生的债务纠纷,情况就比较复杂。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经济合同作了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经济合同执行,双方之间所发生的债务纠纷往往也是比较明确的。即使有争议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判决解决。但在有的情况下,经济往来中的当事人各方可能对经济利益的分配不是十分明确,对经济往来中款项的支付不是十分清楚,可能会出现其中一方多占有他方的应得款项或者合法财产的情形。对于类似情况,如果情节严重,有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在经济交往中一方当事人利用经济合同或其他形式,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对方钱财,而主观上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共同的经营人隐瞒了经营所得款项,将他人应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但是必须注意査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确实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应得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应得财物属于他人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而故意将他人钱财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应当以侵占罪处罚。査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八、正确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可参照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巨大。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指侵占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而言,如造成被侵占人自残、自杀,被侵占人因财物被侵占而造成重大财物损失等等。
九、本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司法实践中,有的按公诉案件处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和《刑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于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其追诉期限为5年;对于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其追诉期限为10年。追诉期限应从被害人知道其财物被行为人侵占之日起开始计算。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较大 | 1.“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参照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 2.本罪必须以行为人拒不退还为构罪条件。 | 1.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必须并处罚金。 2.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参照盗窃罪、抢夺罪畢的数额。 2.犯侵占罪,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导致他人重伤的;(2)导致他人自杀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接近巨大的,等等 3.本罪即使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必须以行为人拒不退还为构罪条件。 |
1.要注意本罪的罚金刑的运用问题。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犯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罚金。因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种刑罚中选择一种,即罚金刑在行为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作为附加刑附加适用。但是,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侵占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时,罚金刑只能作为附加时适用,并且应当并处罚金,而不是可以并处罚金。
2.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侵占“数额巨大”并存的,该如何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侵占数额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侵占犯罪属于财产刑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侵占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3.关于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侵占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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