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疫情当前,如何有效行使政府信息知情权?)

2024-05-21 13:17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其中特别强调:“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

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增强舆情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面对当前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只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才更有利于预防和防控。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路径,政府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公开,是疫情防控的关键一环。实践中,公众如何有效行使政府信息知情权?请看本期推送的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


权威解答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规则

1.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调查核实为由,主张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公开疫情信息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贺立熬与湖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市教育局报告的疫情信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省教育厅不具有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定义务,故省教育厅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答复,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并无不当。当事人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调查核实为由,主张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公开疫情信息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湘01行终70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18


2.省卫计委向原国家卫计委报送的疫情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为发文机关——肖英姿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省卫计委向原国家卫计委报送的疫情信息,省卫计委是前述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故原国家卫计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向省卫计委咨询并无不当。

案号:(2018)京01行初115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1-02


3.当事人无证据表明已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且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郭见明与个旧市人民政府履行鸡场疫情类型等级确定、通报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以政府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当事人给予经国家相关部门作出的疫情类型及等级相关资料的通知属政府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但无依据表明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故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其请求判决政府对疫情作出鉴定,确认疫情类型和等级,并通报所有养殖户的起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案号:(2014)云高行终字第6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5-09


4.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性质上为咨询类信息的,行政机关无公开义务——廖某某与湖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发生疫情后,省教育厅是否将此次疫情中被感染学生名单通报给市教育局,根据当事人对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该信息不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性质上为咨询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对此,省教育厅没有公开的义务。

案号:(2018)湘0102行初11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8-30


5.当事人因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汇总被拒绝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莫春华与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疫情相关信息并非现成的信息,需要(原)卫计委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汇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19)湘01行终103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6-04


6.当事人起诉疾控中心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陶毅、黄雪琴诉襄阳市疾控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部相关规章规定,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故疾控中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适格被告。当事人要求查询复制其女传染病检测报告等资料未果,起诉要求疾控中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受理。

案号:(2011)襄中行终字第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4-18


实务观点

1.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行政机关数量众多,由哪一主体公开在实践中不仅困扰申请人,有时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无法准确确定。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二章章名中新增“公开的主体”内容,并在具体规定中细化公开义务主体的不同情形,特别是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情形。

(1)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摘自杨伟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新发展》,《中国司法》2019年第9期)


2.应对疫情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这是一项低成本、高效率但最为基础性的法治原则,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应急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方面,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诸多政府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概言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是明晰的,严格遵行就好,但恰恰在此方面,一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系列错误做法广受诟病,后续工作中必须坚决纠正。

(摘自莫于川:《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应急法治原则》,载于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2020年2月5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7.《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做好相关衔接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医务人员和防控人员克服困难全力投入防控、守护人民健康的感人事迹,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坚定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


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9.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网官微、居民电子健康卡等多种途径,开展疫情信息查询、定点救治医院及发热门诊查询导航、主动申报与线索提供、新型冠状病毒科普预防知识传播等服务,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权威信息,科学认识疾病,做好自身防护。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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