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美女身体-男子被拍到骚扰女子,但女子强迫他发生性关系,您如何评价此案?

2023-09-24 21:38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案例】王某(男,28岁,单身)在某建筑工地为建筑工工作。当然他做得很好。他是一名“大工人”,每天收入可达400元。王某没有什么爱好。近年来,他把打工挣的钱花在老虎机上或卖淫上。虽然他月入数万,但他卡上没有一克朗,经常向朋友借钱。有一天,王某向老板要求预支下个月的工资。可惜老板最近没有向大老板要钱。王某有点不高兴。他本来今天在网上预约的,约定大学生产品只要500,只是坐的问题。地铁回到施工现场。在地铁里,王某偷偷地将自己的身体在朱女士(45岁,离婚)屁股上抹了几下。



下了地铁,他竟然被两个人(朱和闺蜜牛)跟踪了。两人拦住了王某,并表示要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或者给他手机上录制的王某脏手视频。警方称,王某无奈,只好与两人分开发生性关系,但他并没有厌恶得要死。

本案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作者只是模糊了原案人物的名字,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成立,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刑法》第237条【强迫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该男子行为不雅,应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骚扰他人或者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王某用身体蹭朱女士屁股的行为固然是不雅行为,但是否构成强制不雅罪呢?

我们都知道刑法是“温和”的,也就是说一般轻微的行为不需要刑法,只需要公安机关的刑法。

刑法中的猥亵行为是指强行触摸他人生殖器、强行触摸女性乳房、强行脱掉他人衣服、强行亲吻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行为总体上比较轻微,必须受到惩罚,而不是犯罪。

朱某、牛某均构成强迫猥亵罪



总结强制猥亵和强奸的主要类型:

(一)强加男女之间不正当关系的,属于强制猥亵罪;

(二)男子与女子强迫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3)女子强行与其男子发生性行为,构成猥亵罪;

(四)强行与女子维持不正当关系,构成强迫猥亵罪。由上可见,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幼女),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则不受限制。强奸罪保护的合法利益是狭义​​的女性性自主权,而猥亵罪保护的是其他男女的性决策权。

本案中,朱某、牛某两名妇女被迫检举他人违法行为,并强行与王某(男)发生性关系,导致其出现上述(3)情形,构成猥亵罪。



底线: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否则你会被抓住。王某原本想威胁别人,没想到反而遭到骚扰。虽然我不知道你的感受,但我还是觉得你说的那句话“恶心”。然而,当你“蹭别人的屁股”时,他们也会很自然地反应:厌恶!这也是奇案,所谓奇人遇奇事,朱和牛,你们拿了证据,彻底吓到王某了,不过你们似乎证据意识很强。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流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文化的流氓,尤其是有法律文化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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