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按摩美女-女技师在按摩中主动触碰隐私部位,男顾客要求精神赔偿,能否支持

2023-09-24 10:28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案

(2022)粤0607民初6361号  


原告:李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银沙苑足浴服务部,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A座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RL93。

原告李某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银沙苑足浴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李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3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倍赔偿金额39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个朋友于2022年8月2日晚上8时左右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的被告处洗脚。被服务员带至房间一会儿后,3个着装暴露、年轻漂亮的小姑娘技师敲门为我们洗脚。原告问技师为何穿得这么少,技师回答说都是这样的。在接下来的按摩过程中,原告发现技师的按摩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原告不能接受,原告便立刻要求停止了服务,并让朋友也不要按摩了。买单时,原告在前台微信支付了1300元。原告索要发票,被告知无法开具发票。被告的服务项目名为洗脚按摩,实际为超出洗脚按摩服务范围的非法服务,被告以洗脚为名实际做非法服务,存在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给予3倍赔偿。被告的技师在按摩过程中主动触碰原告的隐私部位,视为对原告的猥亵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困扰,应给予适当精神赔偿。原告等三人是无不良嗜好的青年,本来是去进行正规按摩的,被被告教唆接受其它不正规的服务。被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加以惩罚,被告会更肆无忌惮的勾引其它客人去接受不正规的服务,会导致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跟社会矛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诱导消费、超出按摩范围,不属事实。所有客人的消费都是明码消费,被告当天还赠送原告一打酒水,原告先后安排了5个技师为原告等三人服务,原告还曾消费了3包烟。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微信付款凭证一份、收据一份、照片三张、证人证言二份。

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账单一份。

结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2年8月2日晚8时多,原告与案外人曾德彪、宋付全三人到被告处沐足、按摩,并消费香烟,共花费1300元。当晚11时5分,原告微信转账付给被告服务费用1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款1300元。

另,被告的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许可项目为足浴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

本院在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显示:截止2022年9月22日,在本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江门鹤山市人民法院等法院,原告先后提起与本案类似民事诉讼共7起。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沐足、按摩消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提供了非法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被告提供了非法服务的相关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原告既未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被告的服务提出异议,也未在服务结束后即时向相关执法机关或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不能推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非法服务。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并相应调整为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李某已预交153元,对超出的1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某可书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丹蕾

转自 法路痴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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