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30元赡养费能否维系这份脆弱母子情?法官: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可拒绝赡养)

2024-05-22 12:40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从小到大你从未尽过一个母亲该有的义务,凭什么现在要我赡养你?”“孩子,以前是我错了,我知道我对不起你,现在我只是想有机会能多见见你啊!”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一位年轻母亲离婚后因涉毒走上歧途,在刑满释放后努力修复与儿子濒临破碎的母子情份,这是关于一段关于母爱与责任、救赎与原谅的故事……

1990年,邓某明(男)与张某梅(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子邓某。1993年,因夫妻感情不和,邓某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时年三岁的儿子邓某由父亲邓某明抚养,母亲张某梅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然而离婚后不久,年仅二十三岁的张某梅却染上毒瘾,后又因实施涉毒犯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张某梅无力也没有办法支付儿子邓某的抚养费,同时也与邓某失去联系。

2022年,已年过半百的张某梅终于刑满释放,尽管她已为自己年轻时的错误付出了沉重代价,但“犯罪人员”的标签依然让其备受歧视,此时的她疾病缠身、居无定所、孤苦无依,唯一的念想也只有分离二十余年的儿子邓某。于是,张某梅辗转找到已成年的儿子邓某,希望能与邓某修复母子关系。然而,邓某却拒绝与母亲相见,他认为母亲从未尽过任何抚养义务,小时候自己还因母亲受尽委屈、遭尽白眼,现在她也无权来要求自己支付赡养费。 无奈之下,张某梅将儿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每月支付100元的赡养费,希望通过邓某每月支付赡养费的机会,与儿子保持长期联系,母子二人能见见面、说说话。然而,经历三年疫情,邓某失业了,没有稳定收入的他连自身生活都困难,更别说赡养母亲。面对法官的询问,邓某情绪激动,称母亲从未尽过任何抚养义务,母子之间亲情尽失,且张某梅年龄也不算太大,可以找到工作解决生活问题。

九龙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父母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家事纠纷不能完全遵循“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和不附加条件的,邓某作为张某梅亲子,如不承担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普遍信奉的道德准则。同时,考虑到张某梅确实未完全尽到为人母的责任,其与邓某之间隔阂较深,一纸判决能让“案结”却不能让“事了”,故法院本着彻底解决纠纷、解开母子心结的理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最终促成了母子二人的和解,邓某愿意每月支付张某梅赡养费30元。调解后,邓某按时支付了赡养费,其与母亲的关系也逐渐缓和。(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尹娅莲 杨文静)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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