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的认定(IPO,同业竞争的6大常见情形(附案例))
2024-05-13 00:56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部分企业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直接的竞争与替代关系,但是基于双方目前的状况,后续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即潜在同业竞争。
潜在同业竞争对上市的危害要小于直接同业竞争,但同样不容小觑。
实践中,常见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包括:
(1)双方拥有相似的技术,但从事不同的产品与发展方向。
(2)双方属于同一领域的上下游,后续可能延伸业务发生冲突。
(3)双方产品具有相似性,但目前面向的客户群体存在差异。
(4)双方经营同业的产品,但因为客观因素尚未产生实质竞争关系。
(5)双方具相同的业务资质,但关联方尚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
(6)关联方的相关技术已全部授权给发行人或者相关产品将全部通过发行人对外销售。
企业上市过程中被监管机构关注潜在同业竞争的典型案例如下:
1、用友金融
请发行人说明:(1)经营范围及客户类型在历史上有无发生变化,如有,说明变化情况。(2)用友网络旗下公司的底层技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本质区别,发行人是否对用友网络存在技术和资源依赖。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是否全部基于自身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通用软件产品和服务,或者在通用技术基础上进行简单定制开发。发行人所使用技术是否存在较高技术壁垒,用友网络旗下公司是否易于开发进入。(3)报告期内用友网络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外三类客户的交易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与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何实质区别,是否涉及软件核心架构。发行人在基础功能上结合客户特点和需求进行针对性规划的具体内容,添加的相应模块是否基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较高技术门槛。关于二者不存在相同性或重大相似性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4)发行人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湖南兵器
申报材料显示:(1)电子研究所原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被划转至湘科集团。电子研究所目前拥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其在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取得军品订单,也未实际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军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湖南湘科研究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湘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持有9项与枪械相关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前述专利主要为与枪械外设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即除枪械本身外,可满足枪械使用者或枪械管理单位特殊需求的设备)。为彻底避免湘科研究院的同业竞争嫌疑,湘科研究院已将持有的上述与枪械相关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发行人。
(3)湖南湘科研究院主要负责湘科集团体系内各业务板块科研事项的统筹安排,并不从事具体的研发活动。
请发行人:(1)说明电子研究所的历史沿革,划转前研究所在发行人体系的职能定位、主要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协同情况,电子研究所拥有的上述保密资格证书、认证证书等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电子研究院现有的军品技术储备及报告期内对应军品的研发和销售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军品订单获取方式、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等,论证电子研究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2)说明湖南湘科研究院的具体经营范围、定位和职能,是否从事具体的研发活动,若是,具体的研发范围和方向,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相同或者相似;若否,请说明上述专利的具体来源;结合湖南湘科研究院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职能定位、研发实力等,论证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华电新能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经营的发电业务包括火力、水力等常规能源发电和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业务,未将火力、水力等其他类型发电业务认定为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似业务;(2)公司系中国华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但除发行人外,公司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存在安徽新能源、茂名中坳风电、流亭公司、江苏华林、华电科工等从事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发行人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1)分区域说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不同类型发电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各自收入规模、资产规模以及盈利状况,及其各自占比情况,未将火力、水力等其他类型发电业务认定为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结合行业政策变化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2)说明中国华电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是否有新增或者扩大新能源发电业务的计划;中国华电控制的其他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似业务资产的具体情况,未置入发行人的原因、合理性及后续安排计划,是否涉及发行人2022年出售资产,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1条的相关规定,客观、充分论证上述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若构成,结合竞争方的同类业务对应收入或者毛利及占比、在建项目、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情况,进一步论证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相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事项补充完善同业竞争的相关信息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智翔金泰
根据招股说明书: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有9家主营业务涉及医药领域,其中宸安生物从事重组多肽药物研发及产业化,精准生物及子公司从事CAR-T细胞治疗技术的研究,智飞生物及其子公司从事疫苗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9家医药企业产品定位、技术领域等均存在区别,产品临床需求也不同。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1)发行人GR1801与智飞生物的狂犬病疫苗分别属于被动免疫制剂和主动免疫制剂,为互补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此外,发行人在研破伤风、水痘带状疱疹等多款产品,而智飞生物存在破伤风疫苗、灭活水痘带状疱疹疫苗、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等产品;2)在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适应症领域,发行人在研的双抗产品与精准生物的CAR-T产品适应症相同,但产品类型及特点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在研产品破伤风、水痘带状疱疹等与智飞生物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2)精准生物的主要在研管线布局及适应症领域,结合精准生物相关产品的适应症及覆盖患者人群,说明与发行人在研产品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充分、具体;(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涉及医药领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人及其近亲属关于医药产业的布局及主要考虑,相关业务划分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航材股份
根据招股说明书:(1)高温合金母合金的性能指标主要取决于其拟用的高温合金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2)航材院高温材料研究所负责研制及生产国内最先进的高温合金叶片、涡轮盘等产品,同时负责相应的高温合金母合金成分研究;(3)高温材料研究所存在对外销售高温合金母合金的情况,且对外销售的产品实际由发行人生产,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4)为规范同业竞争,航材院承诺自2022年1月1日起,高温材料研究所将所有已设计定型的6个牌号产品的技术独家授权发行人使用三年;将所有未设计定型产品优先委托发行人熔炼试制后向其采购并对外销售;由于设计定型前能否研制成功、何时能够设计定型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销量一般较低,不会对发行人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披露:(1)控股股东下属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情况;(2)报告期内,高温材料研究所销售的高温合金母合金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毛利的比例。
请发行人说明:(1)认定控股股东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范围的完整性;(2)报告期各期,上述航材院对外销售且实际由发行人高温合金熔铸事业部熔炼生产的产品,发行人与航材院的结算金额和定价依据,与招股书关联交易相关披露的对应关系;(3)除与高温材料研究所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销售及在研的高温合金母合金产品的成分配方及成分精度、材料标准等核心产品要素,是否来源和依赖于高温材料研究所;(4)发行人与高温材料研究所在职能定位、业务模式、技术路线、产品布局等方面的异同,是否存在高温材料研究所掌握核心研制技术等情形,技术、资产、研发人员等是否共用,发行人是否掌握经营该类业务必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和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5)航材院未将高温材料研究所相关业务注入发行人的原因,授权许可费用的公允性,业务划分是否清晰,能否相互拓展对方领域、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相关承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6、中复神鹰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第二大股东鹰游集团的关系,结合发行人研发团队人员构成、研发项目及与鹰游集团大量关联交易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鹰游集团存在依赖,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持续研发能力;(2)结合神鹰西宁项目的建设计划,分析预计后续向鹰游集团的关联采购金额,如何确保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与鹰游集团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解决措施;发行人与鹰游集团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鹰游集团夺取发行人商业机会的潜在风险;(3)结合市场价格、同行业公司的定价方式等,分析2020年发行人向鹰游集团采购设备的价格公允性;(4)发行人生产设备能否向第三方定制,发行人碳纤维生产设备的采购模式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7、荣昌生物
根据问询回复:(1)迈百瑞生物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房健民任迈百瑞生物董事长。迈百瑞生物主要提供生物药的研发、工艺开发、临床样品生产、商业化生产、定制化大分子CDMO服务;(2)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包括ADC工艺开发技术和GMP生产工艺等,与迈百瑞的技术存在一定相似性;(3)2019年-2021年6月,发行人分别向迈百瑞生物采购CDMO服务1,023.61万元、1,898.87万元、337.42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迈百瑞生物拥有ADC药物研发的尖端核心技术,在ADC药物技术研发、CHO细胞高效表达等方面优势明显。迈百瑞拥有多品牌、不同规模的抗体生产线,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制剂罐装能力,ADC偶联反应釜为亚洲最大规模。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三大核心技术平台在生物药领域的不同作用、重要程度及技术难度,将工艺开发、生产环节认定为核心技术的依据是否充分;(2)发行人ADC平台技术(如研发技术、连接子和毒素的GMP合成工艺、偶联工艺、ADC制剂配方优化技术、ADC制剂灌装工艺等)及对应知识产权与迈百瑞生物的对比及差异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ADC技术是否落后于迈百瑞生物,双方是否存在共用技术的情形,相关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3)发行人向迈百瑞采购CDMO服务的必要性、未来是否有持续采购、对迈百瑞生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发行人与迈百瑞生物相互拓展对方领域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是否已充分考虑两家企业的技术相似性及潜在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8、正元地信
根据问询回复:(1)测绘技术是地理信息板块的核心基础性技术,同时属于岩土工程和地质勘探的辅助技术。地理信息、岩土工程和地质勘探板块业务在产品及服务方面均涉及地图、数据等形式,且在主要服务领域、服务对象等方面类似;(2)自2013年起地质总局为消除同业竞争,陆续通过重组注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等方式对相关公司及业务进行处理,目前地质总局下属单位中只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地理信息;(3)地质总局控制的部分公司同时从事地理信息业务,因历史遗留原因,该等单位在报告期内还从事少量测绘地理信息及地下管网服务业务,该等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相同。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地理信息、岩土工程和地质勘探板块等均使用测绘技术、部分产品及服务形态相同、部分客户领域及类型类似等情况,进一步充分论证地理信息、岩土工程和地质勘探三个板块业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地质总局下属岩土工程和地质勘探板块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2)充分说明上述板块业务间是否易于进入及转化,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3)通过注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等方式处理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已经处理完毕,是否仍与发行人存在竞争;(4)涉及同业竞争的相关方因历史遗留原因仍从事少量测绘地理信息及地下管网服务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种情形是否仍持续存在以及未来趋势。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和核查结论。
9、华海清科
根据问询回复:清华大学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中,13家企业涉及集成电路制造领域,为半导体或集成电路制造商。而半导体专用设备企业是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供应商,两者属于上下游产业链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主营业产品及相关服务在集成电路产业链中具备明确、具体的功能和用途,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及其他专用设备在技术原理及应用环节上有明确区分的具体体现;(2)结合半导体专用设备企业与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上下游关系及行业发展趋势,说明相关产业链环节是否易于延伸,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3)结合发行人业务未来发展规划,清华大学与发行人共有较多CMP专利,部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利未注入或许可公司使用等情况,说明相关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承诺是否充分、有效及可执行。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和核查结论。
10、茂莱光学
根据申报材料,南京智茂生命科学仪器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南京诚恒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4日,注册资本为275万元人民币。两者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似,两者自设立至今未实际开展业务。2019年12月,智茂研究院将2项专利权以及1项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前述专利系由发行人研发团队开发形成,为支持智茂研究院初创期发展,故由智茂研究院作为专利权人进行专利申请。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茂莱仪器的3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转到智茂研究院,智茂研究院代付员工劳务费。
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企业的设立目的、业务发展规划、现有人员、技术及资产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在人员、资产、技术、财务方面相互独立,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2)说明以智茂研究院作为专利权人进行专利申请的理由是否合理,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专利,发行人与智茂研究院的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相互流动的情形,发行人技术研发是否存在对智茂研究院的依赖。
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完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保承诺能够切实保证前述企业与发行人未来不发生重大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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