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泡(贵州一男子获刑5年:强迫女儿用高温热水浸泡双脚致重伤二级)
2024-05-13 00:07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妇女联合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需要社会多方的参与。贵州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五次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部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协同联动,依法严惩强奸、猥亵、侮辱、故意伤害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持续推进反家庭暴力治理和家庭教育监护,加大妇女儿童民事权益保护力度,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生活帮扶等关爱服务,办理了一批有社会引领、典型意义的案件。
现挑选部分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1.“一站式”保护救助,解决被侵害女童急困——监护人虐待、故意伤害女童案
2.强化保护,必须“刨根问底”式的综合履职——陈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3.对家庭暴力行为坚决说“不”——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
4.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法律保护——杨某甲与李某抚养权纠纷案
5.法检合力协作化解妇女劳务报酬纠纷——向某某、杨某某等23人与某医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6.不得以损害他人名誉维系恋爱关系——刘某某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缩短女职工产假——某旅游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8.以法治之名守护“她”的合法权益——督促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9.“反家暴”进村规民约 引领社会文明新风——督促履行反家庭暴力预防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一条“传递温情”的线索——颜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一站式”保护救助 解决被侵害女童急困——监护人虐待、故意伤害女童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乙(化名),女,父母离婚后由其父抚养。2021年11月至案发期间,其父以小乙不听管教、尿床为由,经常对小乙打骂、脱衣服长时间罚站、冻饿,造成小乙体表挫伤较大,经鉴定为轻微伤。之后某日,其父强迫小乙用高温热水浸泡双脚,烫伤后不及时送医治疗,致使严重感染,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依法以其父涉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依法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一审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案发后,上级检察院对该案挂牌督办,州县两级检察院同步介入侦查,严格细致审查全案证据,除追究小乙父亲虐待罪外,还追诉其用热水烫伤小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办案中,鉴于小乙近亲属无力承担治疗费,且因被告人而延误治疗的情况,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协调镇政府发放临时救助金,协助申请将被害人纳入低保。联动县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制定救助方案,指定专门老师上门送教、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募集捐款62万元等,解决小乙后续治疗、康复及教育问题。协同开展亲缘关系调查,精准评估近亲属监护能力和意愿,建议县妇联向法院提起撤销其父监护权之诉,并依法启动支持起诉程序,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其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乙的祖父为其监护人。案结后,县检察院推动溯源治理,开展专题调研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得到支持,相关部门对四类特殊未成年人及离异家庭开展重点排查,发现风险隐患1636人,明确要求辖区基层组织定期关注,及时干预和救助保护,避免侵害发生。
【典型意义】
监护侵害案发后,极易衍生出被害人无人监护、后续康复治疗及生活无着落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落实社会治理责任,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司法关怀与政府保障、社会关爱“一站式”推进、“一体化”发力,从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保障、就医治疗、心理疏导等多方面开展救助,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并以个案为切入点,推动县域内涉未成年人重点群体、重点风险隐患排查,以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化解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
案例二
强化保护,必须“刨根问底”式的综合履职——陈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雨(化名),女,父母离异,自幼与祖母、叔叔一家生活。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居住在同一乡镇,系熟人关系。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陈某某在自家便利店内,多次猥亵并两次与小雨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以陈某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案发后,检察机关在依法追诉犯罪基础上,注重综合履职。一是支持民事起诉。主动为小雨申请法律援助,就民事赔偿请求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支持其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雨医疗等费用。二是推动综合救助。以司法救助为抓手,联合民政、妇联、教育、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开展上门心理疏导、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购买防贫保险等多元化帮扶救助。三是推进责任倒查。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学校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相关部门对强制报告制度监督执行履职不到位,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督促,推动主管部门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共同筑牢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屏障。
【典型意义】
在案件办理中,强化“一盘棋”意识,着力增强融合履职合力,构建妇女权益一体化保护链条。充分发挥不同单位、部门之间的优势,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开展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救助,着力增强融合履职合力,以更重责任感、更高紧迫感、更深价值感、更大使命感构建一体式妇女权益保护链条,全面筑牢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屏障。
案例三
对家庭暴力行为坚决说“不”——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女一子。2022年8月,李某某到派出所报警称被胡某某殴打,经派出所查明,胡某某因夫妻情感问题在家中用手掐住李某某脖子,后李某某挣脱跑出。派出所作出《贵州省家庭暴力告诫书》对胡某某予以告诫。同月,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胡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李某某。后李某某诉至法院,因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本案中,根据派出所查明情况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情况等足以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离婚纠纷应坚持调解为先的原则,但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为保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宜反复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规定,结合原告坚持离婚的意愿以及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同时因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原因,部分妇女并不知晓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形式保护自身权益。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为家暴受害者架起的第一道保护凭证,也是证明家暴行为的重要证据来源,本案将案件审理与普法预防相结合,最大限度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家庭保护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确保两块“令牌”真正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筑牢“防火墙”、织密“防护网”。
案例四
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法律保护——杨某甲与李某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杨某甲与李某同居生活。2017年双方非婚生育一女杨某乙。因对结婚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杨某甲与李某分居,杨某乙一直由杨某甲独自抚养。2021年,李某带杨某乙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李某与杨某乙符合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因李某长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遂杨某甲向法院诉请确认杨某乙的抚养权及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论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均应承担并充分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履行支付抚养费法定义务。本案中,杨某乙一直随着杨某甲生活,且李某也同意女儿由杨某甲抚养,本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确认杨某乙的抚养权归杨某甲。综合杨某乙的实际需要、杨某甲的负担能力,酌定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同居关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当下家庭结构逐渐多元化,非婚生子女增多,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父母不能因同居关系解除,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逃避抚养义务,未抚养一方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更应当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同居关系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
案例五
法检合力协作化解妇女劳务报酬纠纷——向某某、杨某某等23人与某医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贵州某医药公司雇佣向某某、杨某某等23人(其中21名为妇女劳动者)从事林芝、天麻等产品的种植工作。截至当事人申请相关部门前,该公司尚拖欠向某某、杨某某等人劳动报酬167337元未支付。该县人社局向县检察院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经调查,21名妇女群体中存在文化程度不高、收集证据困难等原因,在劳动报酬遭受无故拖欠时,存在不能不敢不便起诉的问题。该公司除拖欠工资报酬外,还存在其他债务,企业经营状况较差,若不及时提起诉讼,劳动者的工资可能无法保障。
【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该医药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和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对该案支持起诉,诉至法院请求一次性支付23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支持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纠纷背后的症结开展调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拖欠妇女劳动报酬的行为,损害了妇女群体的劳动权益,同时涉及群体性纠纷化解,以和解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制定合理双赢的方式解决问题更为妥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妇联等部门充分沟通,采用司法确认的方式,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多方联合调解,该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67337元。同时法院、检察院协商共同搭建“农民工、妇女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十日内完成该案从支持起诉到司法确认再到申请执行的办案全过程,确保妇女劳动报酬得到有效受偿。
【典型意义】
妇女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保护妇女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在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本案中,相关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联动,充分运用“线索移送+支持起诉+司法确认”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力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妇女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六
不得以损害他人名誉维系恋爱关系——刘某某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通过抖音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刘某某发现张某某脾气暴燥、性格古怪,曾因家庭暴力而离婚,因此提出分手,张某某不同意并将刘某某私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在抖音、快手平台上发布,同时备注对原告不利信息进行侮辱、诽谤,给刘某某造成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刘某某遂以张某某侵害其名誉权及对身心造成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之规定,张某某在抖音、快手平台上发布原告照片及侮辱、诽谤的行为导致他人对刘某某的一般性社会评价贬损或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张某某出具《道歉信》,并将《道歉信》在抖音、快手上发布,并酌定支持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恋爱关系虽不属于法律规范范畴,但需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名誉是对一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妇女名誉更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网络暴力的侵害,本案系典型的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对在网络上以文字、图片、音频等形式贬损女性人格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切实保护了妇女的名誉权,有利于引导妥善处理情感纠纷和公众自觉规范网络言行。
案例七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缩短妇女产假——某旅游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文秘工作。陈某某因预产期临近向某旅游公司申请休产假。在产假期间,某旅游公司告知陈某某,只批准其2个月的产假。2个月后因陈某某未返岗,某旅游公司开始停发陈某某的工资,并在贵州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以“在职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停缴陈某某的社会保险。陈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旅游公司因支付陈某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产假期间工资。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原、被告间属于劳动关系中止不应支付相关赔偿金及工资。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陈某某依法可以享受产假158天,陈某某不同意在产假期内返岗上班,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某旅游公司以陈某某在产假期间未返岗上班认定陈某某不履行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及停缴社会保险的单方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某旅游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某旅游公司应当支付陈某某赔偿金及产假工资。某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法明确保护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的劳动权益,然而现实中职场女性因上述特殊生理时期难以避免间接或连续性脱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因短期内劳动效率降低或资源成本提高等原因侵害处于“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本案是维护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认定企业的行为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合同,依法判决支付赔偿金及产假期间工资,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八
以法治之名守护“她”的合法权益——督促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部分商超、酒店等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在聘用女职工时,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县人社局负有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
【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该县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通过实地走访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询问知情人员、调阅相关书证,随机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并向县人社局制发诉前磋商函,建议该局依法对违法聘用女职工行为进行整治,督促签订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以来,县检察院联合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等多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共同商讨违法聘用女职工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下达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同时对辖区内女性劳动者占比95%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排查,督促相关企业与158名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法缴纳女职工社会保险费共计5.5万元。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推动县妇联、县残联为涉案单位聘用的残疾女职工重新评定等级、补办过期残疾证并发放残疾补贴2万元,开展妇女群体多元化救助。同时,该县所在市检察院与市妇联共同建立《关于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联合部署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共建“益心为公”志愿者之家,通过移送案件线索、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公开听证、跟进监督和“回头看”等方式办理案件17件。
【典型意义】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重要载体。针对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女职工、未缴纳保险,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依法履职全面整改,以个案办理推动专项监督,促进机制建设,联合妇联、残联等多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形成协同共治保护合力,切实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案例九
“反家暴”进村规民约 引领社会文明新风——督促履行反家庭暴力预防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辖区内部分村(社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未依法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网格化管理,导致案涉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频发,损害了妇女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更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处理情况】
2023年7月,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组成专案组对全县15个乡镇106个村(社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到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调取家庭暴力案件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部分村(社区)未依法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网格化管理,属地家庭暴力的案发率均超过全县平均案发率。8月,检察机关依法向该县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职责,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引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相关建议均得到整改回复,当地已建立反家庭暴力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工作衔接机制,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为巩固工作成效,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联合县妇联等四个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凝聚协同履职保障妇女权益的共识,将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密切衔接。经过整改整治,该县案涉地家庭暴力案发数大幅下降。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妇女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聚焦乡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家庭暴力预防职责导致妇女遭受家暴频发的问题,通过诉前程序督促当地政府依法履职,以个案办理推动全域治理,促进将家庭暴力纳入村规民约、网格管理,并推动工作衔接机制的健全,形成司法保护合力,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十
一条“传递温情”的线索——颜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颜某某与刘某系同居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近年来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争吵,颜某某多次遭受家暴。2023年11月16日,颜某某与刘某在一租住房内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持炒菜的勺子对颜某某左手及腿部进行殴打,并用脚踢颜某某的腿部等处。经鉴定,颜某某被打致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以上,属轻伤二级;左手环指中节指骨远端线性骨折,属轻微伤。
【处理情况】
贵州省妇联在接访中发现颜某某被家暴线索,遂层转至某区妇联办理,区妇联经工作发现颜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区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惩治犯罪+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全流程办案模式,切实为弱势妇女依法维权撑腰。一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开启“绿色通道”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为确保及时救助,区检察院及时商请颜某某户籍地检察院开展实地走访调查,综合考虑加害人刘某没有赔偿能力及颜某某生活困难等情况,为其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同时,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二是检察机关和妇联等多次对颜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普法教育,告知其日后若受到刘某的恐吓,可在证据留存的基础上自行申请或者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运用法治力量保护自己。三是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及时将颜某某相关情况函告区司法局,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颜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受伤后因无钱医治并未住院治疗的情况,区检察院协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引导其对人身损害进行鉴定,在补充提交证据后,区检察院及时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颜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万元。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司法局对颜某某进行了回访,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能动履职,对遭受家暴的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合力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妇联组织主动移送线索,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多部门融合履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家暴犯罪,快速启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等程序,解决受侵害妇女生活困难等燃眉之急,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过程中彰显为民情怀,为受侵害的妇女“撑腰”发声,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天。
来源:贵州高院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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