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与修订的区别-法律“修改”“修正”与“修订”有何区别,解答在这里

2024-01-13 13:11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法律“修改”“修正”与“修订”有何区别,解答在这里

文章转自(河南 2023-12-30)

2023年12月29日,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慈善法》《刑法》的修改。细心的人会发现,同样是修改法律,三部法律公布时的说法却各各不同。

《公司法》的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通过……”

《慈善法》的表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通过”

《刑法》的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

这难免让人感觉迷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难道其中有什么玄机?

其实,这些各不相同的表述,只是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并无什么特别玄奥之处。本文就简要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主要包括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法律解释四个方面。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因而应当尽量保持其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令人无所适从。但正如一句法律谚语所说:“法律一经制定便已滞后。”这是法律无法克服的一个悖论,为了尽可能使法律具备适用性,就需要在制定后适当进行修改。

我国的法律修改,总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修正和修订。具体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通过的三部法律修改,《慈善法》《刑法》为修正,《公司法》为修订。二者的区别在于,修正是对现行法律个别或部分条款作少量修改;修订则是对现行法律全面进行修改。简单地说,修正是小修小改,修订是大修大改。

同一部法律,可能会既经历修正,也进行修订。以《公司法》为例,1993年12月29日制定公布,到2023年12月29日的这一次修改,恰好整整是30年时间,其间《公司法》一共修改了6次。其中有4次是修正,分别为: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另有2次为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

为了尽可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修改法律的方式以修正为主,这一点从公司法的修正、修订的次数比较中可以看出来。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刑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颁行,迄今已将近45年,中间只在1997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之后进行了12次修正。虽然法律界和社会上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呼声很高,甚至很多人建议借鉴《民法典》,重新制定一部《刑法典》,但这些都没有进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这反映了国家在《刑法》修改上特别审慎的态度,毕竟《刑法》是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非常严厉的法律。

《慈善法》和《刑法》这次都是修正,为什么《慈善法》的修正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而《刑法》的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的修正,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二者的区别是: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单独公布,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而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

法律修正案和法律修改决定,分别适用于哪些法律?从法律修改的实践看,修改决定适用于普通法律,而修正案适用于重要程度高的法律。人们比较熟悉的修正案,除了本文讲到的《刑法修正案》外,还有《宪法修正案》。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条文的稳定性。

正因为此,修正案增加或者删除法律条文,并不改变原法律条文的序号。增加的条文排序在内容最相关的条文之后,表述为:“第×条之一”,“第×条之二”,依次类推。熟悉刑法条文的人,对这些都不陌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其条文内容为“(删去)”。虽然这一条内容已删除,但条文序号却保留了下来,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条文序号的稳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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