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轮候冻结的行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2024-05-26 21:47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裁判要旨

虽然本案的保全冻结为轮候冻结,不具有正式冻结的法律效力,但仍对所冻结债权的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亦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利害关系人就此提出行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就轮候冻结提出行为异议于法无据的认定,确有不当。

案例索引

《南京迦得凯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2)最高法执复30号】‍

争议焦点

利害关系人对于轮候冻结的行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重庆高院对案涉到期债权的冻结行为是否侵害复议申请人迦得凯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于复议申请人迦得凯公司是否有权就重庆高院保全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的行为提出异议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在迦得凯公司申请执行捷尔医疗公司案件中,迦得凯公司就捷尔医疗公司对军医大第二附属医院的债权主张权利,而该债权在本案中被重庆高院保全冻结,迦得凯公司属于保全冻结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虽然重庆高院的保全冻结为轮候冻结,不具有正式冻结的法律效力,但仍对所冻结债权的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亦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迦得凯公司就此提出行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重庆高院关于迦得凯公司就轮候冻结提出行为异议于法无据的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重庆高院保全冻结案涉到期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换言之,保全冻结债务人对他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迦得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重庆高院首次查封的其他财产能够满足本案保全请求,而轮候查封的其他财产因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而不能计入已保全查封的财产价额,重庆高院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复议申请人关于重庆高院保全冻结案涉到期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属于超标的额冻结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重庆高院保全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复议申请人迦得凯公司主张,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高院冻结案涉到期债权未另行作出裁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院认为,在本案保全冻结过程中,重庆高院已经作出查封捷尔医疗公司等被保全人价值人民币4亿元财产的概括执行裁定,并将该裁定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次债务人军医大第二附属医院送达,明确要求军医大第二附属医院不得向债务人支付。重庆高院的保全冻结程序虽有瑕疵,但能够产生轮候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的法律效果,且对复议申请人迦得凯公司的权益未造成实质影响。复议申请人的该项复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法门囚徒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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