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保(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三起案件入选品保委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2024-05-23 09:09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近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在北京举行2020-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发布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9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某等7人制售假冒飞利浦照明产品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果珈公司、姚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分别获评品保委2020-2021年度刑事类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李某某等9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查获现场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杜某某、闫某某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某市某玩具厂生产、复制乐高公司具有著作权的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经查,李某某等人在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已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扣押的待销售的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金额3000万余元。
【诉讼情况】
公诉现场
2020年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90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并发表意见,认为原审法院正确判决,建议维持原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特点】
经严格审查,该案中被侵权的系列玩具套装符合“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造型艺术作品”,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的“美术作品”。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查扣侵权产品数量和涉案美术作品数量,在全国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及权利人全球维权案件中均属罕见。检察机关通过全方位有效打击侵权产业链条,不仅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对玩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警示引导作用。丹麦使领馆、权利人公司对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表示感谢。
傅某某等7人制售假冒飞利浦照明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起,被告人傅某某在未经“PHILIPS”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购入普通灯具、防伪贴标、合格证、包装盒等,通过打标、包装后对外销售。2018年4月起,傅某某租赁某市房屋,伙同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通过上述方式生产假冒“PHILIPS”商标的飞碟灯、蜡烛灯、轨道灯等,后由被告人薛某乙提供物流运输,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欧某某及通过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40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欧某某从傅某某处购入大量假冒“PHILIPS”商标的灯具,在各自经营的网店对外销售牟利,由傅某某代为发货。其中,林某某、王某、欧某某各自销售金额200万余元至22万余元不等。
【诉讼情况】
2019年11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傅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等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欧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万至5万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万至10万不等。
【案件特点】
本案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便捷、隐蔽的特点,经营多个线上店铺,团伙成员多为亲友,成员之间协作紧密、分工明确,形成了购买、打标、包装、销售的整条制假售假产业链,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如对深度参与作案,长期负责将侵权产品从生产基地流向消费终端的物流人员,检察机关认定其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获判实刑并处罚金。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立体化精准打击,有效遏制了潜在犯罪黑数。
果珈公司、姚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阳某某、贺某二人无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经营的果珈公司名义先后引进二人作为公司供货商,并向其采购假冒“苹果”相关注册商标的耳机、数据线、鼠标等产品,由果珈公司及关联公司或个人实际控制的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经司法审计,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果珈公司实际控制的网店销售假冒“苹果”商标的产品金额共计2800万余元,果珈公司内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金额共计5万余元。
【诉讼情况】
线上开庭
2020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果珈公司、姚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00万元,判处姚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300万元至100万不等。
【案件特点】
权利人致谢
本案被告人通过多个表面上由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的卖家账号在多个电商平台组成复杂的销假网络,仅储备少量侵权产品,犯罪行为分散、手法隐蔽。检察机关通过缜密引导侦查,获取大量电子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销售金额达2800万余元,同时对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其认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判决罚金总额1000万,被告人实际已预缴600万。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陆川、李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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