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剧本(关于影视文学剧本创作中的几个问题,作者:韩志晨)
2024-05-21 14:26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关于影视文学剧本创作中的几个问题
目前,优秀的影视作品通过媒体在观众群中仍然享有重大影响。但是,影视文学创作作品莨莠不齐的问题,显而易见。究其原因,不仅有创作技法陈旧的问题,也有创作者脱离生活胡编滥造的问题。笔者想就几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以求有益于当今的影视文学创作,促进多出艺术精品。
首先,谈谈关于戏剧“扣子”问题。通常,当电视连续剧作品每一集结束的时候,编剧都要特别的甩个情节“包袱”,在“包袱”上系个“扣子”,“扣子”系的越结实难解,对观众造成的对人物命运或者关系方面的悬念越强烈。因为“扣子”,会引起观众对寄托了审美理想的剧中人物的命运、故事情节发展走向的关注与探求。这个包袱应该是情节发展到水到渠成的产物,而不应该是主观生编硬造的结果。为了甩“包袱”而甩“包袱”,为了制造悬念而制造悬念,都是不可取的。千万不要以为艺术作品是橡皮泥,怎么捏咕都行。也不要认为观众都是好唬弄的傻瓜,一个“包袱”如果甩得牵强附会,故弄玄虚,是瞒不过观众雪亮的眼睛的,作品也会因此而降低艺术水准,这正是木桶短板理论所要告诉人们的显而易见的道理。这是影视文学创作者亟需注意的重要问题。所以,对情节、细节、反情节几条结构线的精心设计、对富有内在逻辑力量的一连串小事件的精心铺排、对故事运行节奏及张弛有度的把握、对“戏眼”的伏笔设置与潜在或者表面性推进、对悬念设置的自然合理等等,都是甩好“包袱”、系好“扣子”的重要条件。“扣子”是情节的组成部分,是引人入胜的情节节点,也是让观众难以预测结果的戏剧悬念,是吸引观众不肯离开、欲罢不能的戏剧创作的“钩子”。它与传统评书每段结束时的“拴马桩”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谈谈关于编剧在影视剧创作中使用“误会法”问题。一般来说,笔者不是很喜欢编剧在影视文学剧本创作过程中使用传统陈旧的“误会法”,或者把其作为一种习惯性的常用方法。因为其已经成为一种被别人用烂了的很难再翻出新意且有些过时的创作表现手法。因为这种“误会法”的本身过于程式化与人为化,并且较容易使剧情中的矛盾冲突流于肤浅,并缺少文化层面的深层冲突所能引发的观众人文思考,作品的人文精神烛照现实效果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笔者一直主张:剧情中的人物之间的矛盾冲突,应该是在每个人物有了基本文化定位基础上产生的典型化人文冲突,这样冲突的背后,有着显著的广阔的社会人文背景与艺术典型个性方面的人文认识价值。“误会法”则相对容易产生闹剧的效应,难以在人文的典型化意义方面有所突破与作为。
笔者建议:影视编剧似乎应该在现实主义题材作品创作准备阶段,迈开双腿沉到社会生活的深处去,通过认真细致地了解生活,提炼生活,概括生活,进而把握时代脉博、社会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以及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现实走向、人物在社会生活漩涡中的典型文化定位。在此基础上,作品展现出来的碰撞性矛盾冲突,才是我们所需要的人文层面的价值观念冲突。由此,作品的社会人文意义也会得到更加丰富与强烈的表达。
无论是资深编剧还是其他人,都不可以把艺术创作当作杂耍或者儿戏,而应慎之又慎地认真对待作品的人文价值问题。在这里,笔者需要严肃指出:不排除一些影视文学创作者不仅不愿意深入生活,在现实主义题材的作品创作中不去汲取社会生活的丰富营养,在创作过程中,搜肠刮肚,苦编胡编硬编,及至江郎才尽时又不得不因袭旧法,忽视情节中社会矛盾的本质,又创造不出来解决这些矛盾的崭新手法。于是便片面的形而上学的玩弄创作技巧,这令躬伏着身子,一身汗水两脚泥的深入生活的“土豆地瓜派”作家们所不屑,直如当年法国“印象派”画家对“学院派”画风有所不屑一般无二。
对于编剧而言,艺术的太阳每天都应该是新鲜的,这正是作品的无穷艺术生命力之所在。
当然,艺术创作者是相对自由的。“误会法”作为一种写作方法,如果在符合生活真实与艺术真实、观众审美取向的前提下,出新性巧妙使用,也属正常。笔者的见解只是一己之见。至于有的人脱离生活喜欢用“误会法”编造情节写作,那笔者也不敢厚非,不敢干涉,只好高声大气却很低调地在自己心里一隅,朗诵一句:“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用以当作洪钟大吕警醒自己与认同此理的同仁作罢!
再次,谈谈关于影视编剧在创作过程中使用“巧合法”的问题。笔者在前面谈到了对影视编剧在创作过程中使用“误会法”的点滴拙见。曾有文友在私下聊天中问我:您对“巧合法”的使用怎么看呢?其实,这是一个不难解答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误会法”与“巧合法”基本属于同类问题,可谓同类不同法。“误会法”与“巧合法”有异有同。相同点在于:它们同为故事情节的创作手法,在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中常常被同时并用。因此,站在今天的文学视角看来,它们都存在着一定的陈旧感、程式化和人为化问题。
但是,“巧合法”与“误会法”相比,又有其独特的艺术魅力与个性。它常常是“瓢水以兴洪波”的技巧之一。“巧合”重在巧字上,奇在生妙上。它是让两个或多个事物碰巧相遇或相合,使矛盾骤起、激化或突然急转直下地得到迎刃而解,从而营造出“文似看山不喜平”的文势起起伏伏。在外国作品中,比较典型的如莫泊桑《我的叔叔于勒》中一家人旅行途中偶然遇到多年未见的叔叔。《海港》写青年水手杜克洛在一个变相的妓院——咖啡馆与一位年轻美丽的姑娘尽情狂欢之后,发现他们原来是失散多年的兄妹。在中国历代文学诸多的侠义、花娇月媚与市井文字中也使用多多。诸如明末清初的“十五贯”啊,“蒋兴哥重会珍珠衫”等等。在评书中诸如此类,更是不胜枚举。譬如:《童林传》中,童林从百丈悬崖上跌落谷底,却绝处逢生,正巧谷底是一泓潭水,并且有人在潭中将其救起。《大明演义》中巧合的事情更是比比皆是:常常是英雄落难之际,“这时候,来了一个人”,也不知道这个人是从石缝里蹦出来的,还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反正说书的说他来了他就是来了。这样纵横捭阖式的“巧合”,有时令听众感到真能乱编,未置可信。
“巧合法”与“误会法”不同的方面在于:“巧合法”从理论层面归属于哲学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范畴,符合生活与艺术逻辑必然性的偶然性,是可以得到观众认可的;反之,脱离生活与艺术逻辑必然性的偶然性,是创作者生编硬造出来的,剧情一定有斧凿痕迹的硬伤,观众是不会认可的。
所以,慎用“误会法”的同时,也应注意创新性的巧妙的使用“巧合法”。常言道:无巧不成书,但是这种巧往往要出人意外又入人意中才是好巧,不要弄巧成拙才好。对于编剧来说,能否把握住生活与艺术真实的必然性逻辑,不因编剧而胡编乱造,也是其艺术修养、能力与品德优劣的具体体现。言而总之,“巧合法”用得巧妙又恰到好处就好,反之自以为得计用文字欺骗观众,就涉及到了编剧的人品、艺品的德行问题。事关重大,不得不引起重视哦。
以上几点,只是笔者的个人浅见,仅供从事影视文学创作的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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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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