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积金(8月1日起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2024-03-07 22:50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关于调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个月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

70%

新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购房款70%,二手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总价格70%

半年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

留置审核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留置审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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