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架(一楼住户在绿地建花棚架对邻居生活造成安全隐患,被法院判决拆除)
2024-03-07 22:35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瞿叶娟)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基层治理样板“广阳经验”所在地,房山区南广阳城村召开“践行主流价值 共建和谐社区—涉侵占社区公共空间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房山法院长阳人民法庭万会兵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0年5月,家住房山区某小区1楼的业主黄先生想充分利用客厅和卧室南侧的绿地,于是在绿地上建起了木制结构,并用防落网覆盖形成了高3米、占地面积8平米的花架棚。
楼上邻居沈女士认为,黄先生建的花架棚高度距离自己的房间卧室和阳台下沿不足1米,不仅占据了卧室和阳台的全部视野。而且因距离卧室、阳台窗户过近,花棚木制横梁上可以承载成年人的重量,给自己家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花架棚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安全性和私密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拆除花架棚。
黄先生认为,花架主要用途是为了防止天台上的高空坠物砸伤家人,并且安装花架是经过物业允许的。安装的区域有护栏、会上锁,不会有人擅自进入,所以不存在沈女士所说的安全隐患等情况。花架的高度与窗户有一定的距离,不会遮挡阳光及欣赏风景。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在房屋外搭建木架,占用了公共空间,未取得相应建设规划许可,且经法院现场勘验,黄先生搭建的木架顶部距离沈女士房屋较近,会对沈女士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安全隐患。黄先生辩称搭建木架的主要目的系为防止高空坠物影响其安全,法院认为黄先生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木架。
法官解析,《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目的是有效协调邻里之间的利害冲突,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邻里之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平衡。
但权利义务的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容忍义务有合理的限度。这也就是说,相邻各方不能以加害邻居的方法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如果给邻居造成妨害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先生搭建花棚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高空坠物。黄先生家也确实有过高空坠物砸坏家中物品的遭遇。黄先生搭建花棚架是维护自身权益,但侵害了邻居的居住利益,对沈女士家的采光、安全都造成一定影响,双方产生了利益冲突。黄先生以侵占公共区域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该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而且维权过界,侵害了相邻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法院判决黄先生拆除花棚架。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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