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达标(蔡达标怎样保住真功夫董事长职位的?解读最高法院新近作出的裁定)
2024-03-07 21:31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61篇文字
蔡达标怎样保住真功夫董事长职位的?解读最高法院新近作出的裁定
一
最近,在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一起涉及真功夫餐饮公司内部纠纷的案件作出了二审民事裁定书。这份民事裁定书,最终确认了真功夫的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仍然由蔡达标牢牢控制着,另一名大股东修改公司章程、进而更换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行动没有成功。那么,为什么蔡达标在被确认犯罪服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控制住公司的重要职位呢?事实上,支持修改公司章程并更换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表决数已经确定超过了50%。今天,就从这个角度随便聊一聊这个案件。
二
真功夫餐饮管理公司的内部股东争斗,从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看,事实上并不是特殊的个例,社会上许多发生股东激烈争斗的公司,都有类似的情节。但真功夫案件有两个特殊情节,能够引起媒体和公众持续的关注:一是知名企业;二是家族成员互斗,包括夫妻反目。
从股权合作、股权结构设计、内部治理机制来说,真功夫的内部争斗,其实是一个比较鲜明的案例,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解读。
在不同的解读中,有些解读是比较极端的。比如说:有的人得出结论,认为是股权要集中于自己;有的人得出结论,认为家族成员不要进入公司持股。这类结论是经不起基本的现实和逻辑的考验的。像是初始股权要不要集中在一名股东那里,这是所从事的行业和自身实力资源决定的,不是想集中就集中的。而不让家族成员进入公司持股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很多初创公司的起步阶段,只有家里人才会愿意投资协助。
在各种讨论和解读中,浮躁的态度也更多,有很多人只是根据媒体报道内容就得出结论。从专业或者谨慎的角度来说,重点应当关注两方面的材料:一是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的内部治理制度。很多公司在章程内容和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很不在意,常常是照抄公司法条文或者用个工商局推荐的模板了事。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之所以到现在还能控制公司董事长职位和法定代表人职位,原因就是当初在建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时无意或者有意地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三
2021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种子公司)、潘宇海因与被上诉人蔡达标、蔡春红、王志斌及原审第三人润海资本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里提到的“原裁定”,是指此案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潘宇海作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潘宇海作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的起诉。
为什么一审法院认为潘宇海作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呢?那是因为在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件事情上,存在着特殊情况,有纠纷,也有生效的判决。
所以,要理解本案的案情,还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之前另外一个有关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争的诉讼案件以及其判决结果。
四
前一个案件:法定代表人之争的诉讼案件。
2018年6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潘宇海、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种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达标、一审第三人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联动公司)、润海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一审原判决是:真功夫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年度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撤销。
这个判决所提到的2013年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中,修改了真功夫的公司章程,更换了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潘宇海替换蔡达标担任董事长和法定表人。(注:真功夫是港澳合资企业,所以董事会可依法有此职权)
蔡达标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最后胜诉。
关于撤销董事会决议案件的细节,这里不多作介绍,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理由是董事会会议没有尽到合理通知蔡达标参加的义务,而决议内容又与蔡达标个人密切相关,所以认定属于重大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所以判决撤销该份董事会会议决议。
这次更换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了,潘宇海在实质上并没有成为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时候,出现了公司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在公司登记信息中,潘宇海已经登记为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根据前面提到的案件判决,这项变更登记的基础法律事实已经撤销,实质上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蔡达标。但是,基于登记的公示作用,公司以外不知情的第三人仍然对这项登记信息持有法律上保护的信赖利益。
这个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也是本文开头说的2021年8月20日二审裁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潘宇海一方认为自己仍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中有公司以外的人,所以有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但是,一审和二审的最高法院都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以潘宇海为法定代表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这里有一个公司法的实务要点,那就是,公司的公示登记信息,不是用来产生权利的,而是用来公示已经产生的权利的。登记信息上是法定代表人,并不代表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只不过法律保护第三人信赖公示信息的利益。
讲到这里,可能有熟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事务的人会有一个疑惑:那个变更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是因为违反公司章程的程序,但是支持变更的董事人数和股东表决权都超过50%,为什么潘宇海一方不依照程序再次召开一次董事会,那样不就可以合法变更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了吗?
不是不做,而是无法操作,因为有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限制。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在2013年的那份被法院撤销的董事会决议里,同时还修改了公司章程里的这些特别规定。
真功夫的公司章程里究竟是怎么特别规定的,以致于蔡达标可以牢牢控制住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即使是在被羁押服刑的时候也仍然是这样?
五
真功夫公司的公司章程里的特别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真功夫公司的章程有如下特别规定:
第4.2条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董事长由蔡达标任命,副董事长由潘宇海任命。”
第4.3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人代表,当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另一位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第4.6条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应有全体五名董事(本人或派代理人出席)在按规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a)章程的修正……”
第4.9条规定,“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则在收到其提议后的三天之内,董事长或者(在董事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期间)副董事长应发出关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
这是一个非常坚固的控制:
1、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是由蔡达标任命的,不是由董事会选举的。
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3、想要剥夺蔡达标的董事长职务以及任命董事长的权力,那么首先就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章程给予蔡达标的任命董事长的权力删除掉。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仍然是需要得到全体董事的同意。而董事会五名成员中,蔡达标和另一名董事是站在潘宇海对立面的。
4、也就是,除非蔡达标同意,否则由蔡达标任命董事长这条写在公司章程里的特别权力几乎是没办法动的。
六
真功夫公司是港澳合资公司,那么,在一般的内资公司的公司章程里,能不能也设计这类特别规定呢?
法律上是可行的。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明确规定之外,其他内容都可以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另行规定的。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像真功夫公司的董事长由蔡达标来指定,《公司法》其实也规定了这样自定义的空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上面说的是法律上可行。但是,实际操作时,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法律的可行性,而且还要考虑到股东之间的关系定位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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