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之星(违反《广告法》 上海梯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00元)

2024-03-09 09:33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梯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3〕9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3〕9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梯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Q69X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胡灏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2021年5月,当事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6号电梯内显示屏投放“医美级蓝宝石高级脱毛仪”广告。广告页面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其中上方为图片,中间为视频,下方为图片。上方图片有“医美级蓝宝石脱毛仪”字样;中间视频台词包含“高级” “高级”“有蓝宝石的就是高级的”“高级女人用高级的”等内容;下方图片中有“高级女人用高级的”“连续5年销量遥遥领先”等内容。经调查,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发布,广告共涉及三款脱毛仪产品,分别为Air系列墨绿色、浅绿色(型号为UI04),Rose系列黑色(型号为UI05),均为普通商品。 经调查,涉案广告所述脱毛仪均为普通商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医美”为医疗美容的简称,属于公众周知的概念。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医美级”等字样,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表述,误导消费者使用其商品可达到医美效果。同时,广告中大分贝高频率重复“高级”字眼,并直接使用“高级女人用高级的”用语宣称其产品高级,将女性等级化,最终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与社会良好风尚相违背。 上述广告发布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3日,广告费用共计12600元,当事人已收取上述广告费。广告内容由广告主提供,当事人进行审核并发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06-13
处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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