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股票有哪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23-11-12 11:00 来源:爱美欣 19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997.75元
发行价格:5.55元/股
发行数量:5,405,405,405股
●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1名,为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邮政集团)。
邮政集团认购股份数量为5,405,405,405股。
邮政集团认购金额为29,999,999,997.75元。
邮政集团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 预计上市时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邮储银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11月30日,本行召开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0年12月21日,本行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相关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http:www.psbc.com)的相关公告。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21年1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17号),原则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202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25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1年3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号),核准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对象:邮政集团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3.97元/股。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即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5.75元/股。根据发行人2020年3月25日召开的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行人以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6月9日)的普通股总股本86,978,562,2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02元人民币(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182.83亿元人民币(税前);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67,122,395,200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约141.09亿元人民币(税前)。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为5.55元/股。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确定为5.55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997.75元
发行相关费用:14,084,460.51元
募集资金净额:29,985,915,537.24元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年3月17日,中金公司向本行指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已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2021年3月17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16号),截至2021年3月17日止,邮储银行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405,405,405股的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5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9,999,999,997.75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4,084,460.5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净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9,985,915,537.24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5,405,405,40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4,580,510,132.24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五)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均明确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方案中的相关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合规;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依法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方案中的相关安排,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1名,为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
邮政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注册资本:13,76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酒类的批发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邮政集团是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本行的关联法人,本次发行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已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对象邮政集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行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1):除邮政集团外,本行前十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股份(如适用)已于2020年12月10日上市流通。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邮政集团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67,400,000股H股。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2021年3月25日(股份登记日),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股份登记日,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邮政集团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80,700,000股H股。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邮政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本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除邮政集团外,本行前十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股份(如适用)已于2020年12月10日上市流通。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本行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将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增强了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本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本行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本行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本行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保持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对本行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本行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本行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本行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周韶龙、李懿范
项目协办人:陈雪
项目组成员:王鑫、余靖、祝晓飞、史辰、周银斌、裴亦萱、王珈瑜、杨旭、朱晗、吕昕羿、孙睿、张泽明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3639
传 真:010-60833940
保荐代表人:孙毅、马小龙
项目协办人:刘亦诚
项目组成员:左丁亮、周翔、贾天予、顾嘉伟、魏紫圆、常宇、吴瑞陶、胡千重、高嘉蓬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王玲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联系电话:010-58785637
传 真:010-58785566
签字律师:周宁、柳思佳
(三)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联系电话:010-23238888
传 真:010-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叶少宽、邹彦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1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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