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融出方(熊锦秋:股票质押如何保护融出方利益)

2023-11-09 13:01 来源:爱美欣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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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两市股票质押风险总体可控,其中有极小比例股票质押触发平仓线,据称个别跌到平仓线以下案例,股东(融入方)还钱意愿不大。笔者认为,需完善相关制度,以有效保护融出方利益。

股票质押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债务人将股票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其中股票只是作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或媒介,其实质是债权人(融出方)与债务人(融入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无论质押股票是否足够清偿债务,融入方都需偿还融出方的全部资金及其利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26条明确规定,按照约定须处置担保物的,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付融出方,处置所得资金不足以偿还的,融入方仍应当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不过,在股价跌到平仓线时,将股票及时平仓,这更有利于保护融出方利益。当然,如果融入方与融出方能够通过协商,未来可妥善处置债务及利息,那么也可无需强制平仓,但这个选择的权利应归于融出方。目前股市走势疲弱,免于强制平仓对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融出方不强行平仓,这当然应该鼓励,但也不宜强求。

目前对质权人(融出方)利益的保护措施恐怕还不到位。比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三节规定,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另外,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这里可能存在问题。

比如此前配股案例一般配股价远低于当时股价,融入方以较低价格买入配股,这些配股由融入方支配;然而配股之后股价需除权,原来质押的本股股价随之下降,等于质押股票的价值大幅稀释,这对质权人(融出方)的利益保护可能不利。建议融入方需将部分配股也质押给质权人(融出方),确保配股前后质押股票的市价基本相当。

还有,融入方(大股东)在股票质押期间仍可行使出席股东大会等股东共益权,如果大股东通过表决权操纵掏空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内在价值变相降低,对质权人(融出方)的利益同样不利。由此,笔者建议,融入方(大股东)要行使质押股票的股东共益权,需在质权人(融出方)的监督和许可之下才能行使。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大股东将股票质押融资后,上市公司却面临摘牌。比如深交所发布公告决定对*金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截至6月22日,*金亚共有17笔质押,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0704.39万股;未来股价将大概率惨跌,质押物或难抵债务,那质权人(融出方)利益又当如何维护?笔者认为质权人可与大股东等依法协商解决,如若不成、也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对不履行股票质押债务偿还责任的,笔者建议纳入诚信档案,以引导市场主体依照协议履行自身责任。

从证券公司等融出方来讲,接受股票作为质押物,应仔细鉴别股票的内在价值,尤其要鉴别上市公司是否合法合规运作,若为了抢放贷生意而不顾公司基本面,很可能由于上市公司不法行为而股价大跌、甚至被强制退市,债务将面临悬空风险。

从大股东等融入方来讲,有些质押股票融资或是借此提前变相减持,尤其是将限售股进行质押更可能牵涉诸多难解法律问题。股票质押融资,绝不仅仅是融出方与融入方两方简单的民事行为,而是可能牵涉到公法和市场秩序,虽然监管部门在今年修订了股票质押融资制度,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应直接禁止限售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涉嫌违法违规股、ST股等用于质押融资,这既有利于从源头把控股票质押风险、保护融出方利益,也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健康价值投资。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本文源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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