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约定式回购(IPO,股份回购)

2023-11-07 11:28 来源:爱美欣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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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问题7:关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及对赌协议申请文件显示:

(1)2021年3月,发行人通过增资形式新引入青岛创新、共青城春霖、青岛恒汇泰、唐文波等15名股东,其中青岛创新、青岛恒汇泰、荣成城建、建投投资、建银天津为国有股东。发行人尚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份的设置批复文件。

(2)发行人2021年3月增资时,部分新增股东与歌尔集团签署了《关于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回购权的相关约定》(以下简称《回购约定》),该等特殊权利条款已于公司上市申请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之日终止。

请发行人:

(1)结合增资目的、增资款使用情况等说明新股东入股的背景及原因,有关股东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说明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份的设置批复文件的原因、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3)说明对赌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特殊权利条款生效期间是否存在触发履约义务情形,如存在,相关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特殊权利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完全终结,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效力恢复条款,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4)说明现有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如有,请说明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

(5)结合《回购约定》中发行人是否具有回购股份的义务等说明股东增资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4)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5)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增资目的、增资款使用情况等说明新股东入股的背景及原因,有关股东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一)结合增资目的、增资款使用情况等说明新股东入股的背景及原因,有关股东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结合增资目的及增资款使用情况等说明新股东入股的背景及原因

发行人2021年3月引入新股东的背景及原因如下:基于发行人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发行人拟引入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且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方,并将相应融资款用于补充公司的运营资本、购买资产、雇佣人员及用于研发支出等,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

2021年3月,青岛创新、唐文波、共青城春霖、青岛恒汇泰、歌尔集团、荣成城建、领汇基石、建投投资、春霖投资、伊敦投资、建银天津、中金启辰、中电中金、国维润信、建银科创等投资方以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并成为发行人股东。该等新股东依据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业务发展的理解以及发行人上市申报的预期等因素,综合认为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并最终决定投资发行人,各方签署的《关于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第2.3条约定,歌尔微应将从本次增资中获得的增资款用于补充运营资本、购买资产、雇佣人员和研发支出等用途。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收到的增资款主要用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置、补充公司的运营资本等用途。

2、有关股东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021年3月,公司及其原股东歌尔股份、姜龙和宋青林与青岛创新、唐文波、共青城春霖、青岛恒汇泰、歌尔集团、荣成城建、领汇基石、建投投资、春霖投资、伊敦投资、建银天津、中金启辰、中电中金、国维润信、建银科创等新增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新增股东以合计214,998.77万元认购歌尔微6,058.01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中6,058.01万元作为歌尔微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在发行人向投资方提供缴款通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或经协商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完成款项支付。

2021年3月,新增股东依据《增资协议》之约定,按时、依约向发行人缴存了增资款,履行完毕相应的出资义务。

2021年3月,歌尔集团与发行人新股东共青城春霖、春霖投资、国维润信、中金启辰、中电中金、建投投资等签署《回购约定》,约定了新增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就所持发行人股份享有的回购权利及歌尔集团或其关联方或者该约定各方认可的第三方(不包括歌尔微及其子公司)承担的回购义务和责任,并约定了该协议将于歌尔微上市申请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之日终止。

202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下发《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青证监函[2021]442号),发行人新股东共青城春霖、春霖投资、国维润信、中金启辰、中电中金、建投投资于2021年12月依约签署终止回购事宜的《协议书》,终止前述股东的回购权,歌尔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再承担《回购约定》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基于前述事实,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依法签署《增资协议》并严格执行了协议约定,发行人股东的变动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也不存在导致无效的情形。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前述股东相关的诉讼案件,亦不存在与前述股东就增资及协议履行方面的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根据《增资协议》,发行人股权变动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增股东的增资款已依约缴纳完毕,且各方均依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新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三、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以前述孰晚者作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要求。

据此,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均已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另外,发行人系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上述新股东,并已于2021年3月17日办理完毕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未再发生股权变动。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新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监管要求。

二、说明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份的设置批复文件的原因、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2022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青岛市国资委关于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青国资委[2022]43号),歌尔微发行股票并上市,青岛创新、青岛恒汇泰、荣成城建、建投投资、建银天津作为国有股东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综上所述,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有关部门对国有股份的设置批复文件。

三、说明对赌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特殊权利条款生效期间是否存在触发履约义务情形,如存在,相关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特殊权利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完全终结,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效力恢复条款,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一)对赌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部分现有股东(以下简称“回购权利人”)与歌尔集团签署的对赌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对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特殊权利条款生效期间是否存在触发履约义务情形,如存在,相关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特殊权利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完全终结,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效力恢复条款,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2021年3月发行人增资时,部分股东与歌尔集团签订了《回购约定》,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股东特别权利条款。

根据发行人股东歌尔集团与回购权利人签署的《回购约定》,回购义务的触发条件为“2023年6月30日歌尔微仍不能实现合格上市”,回购条款生效期间,不存在触发履约义务的情形。

根据《回购约定》、歌尔集团与回购权利人签署的终止回购权的协议书、回购权利人的确认函,各方在回购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已于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青证监函[2021]442号)之日终止且不存在效力恢复条款,《回购约定》各方关于该等特殊权利条款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至此,《回购约定》已经彻底终止,特殊权利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终结且不含效力恢复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相关要求。

四、说明现有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如有,请说明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

根据发行人各现有股东出具的确认函,除上述已明确说明的情形外,现有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

五、结合《回购约定》中发行人是否具有回购股份的义务等说明股东增资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的规定

根据《回购约定》及回购权利人的确认函,若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歌尔微不能实现合格上市,回购权利人有权要求歌尔集团或其关联方或者本约定各方认可的第三方(不包括歌尔微及其子公司)以约定的回购价款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款=投资方依据投资协议支付的增资款+[投资方依据投资协议支付的增资款×(投资方支付增资款之日至回购方支付回购价款之日)/365×6%],回购时应当扣除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分红。

2021年3月,回购权利人以及其他9位投资者以合计214,998.77万元认购歌尔微6,058.01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中6,058.01万元为歌尔微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除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等权利之外,还拥有一项回售权,例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约定,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特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假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在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从被投资方角度,该回售条款导致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股份回购条款被触发时,股份回购义务人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歌尔集团及其关联方或者该约定各方认可的第三方(不包括歌尔微及其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无法避免地向相关投资者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且上述《回购约定》已于2021年12月终止,因此,无需将回购权利人的投资作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回购约定》中发行人不具有回购股份的义务,发行人针对股东增资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的规定。

六、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4)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5)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1、获取公司及其原股东歌尔股份、姜龙和宋青林与青岛创新、唐文波、共青城春霖、青岛恒汇泰、歌尔集团、荣成城建、领汇基石、建投投资、春霖投资、伊敦投资、建银天津、中金启辰、中电中金、国维润信、建银科创等新增股东签署《增资协议》,核查各股东出资缴纳情况;查阅新增股东共青城春霖、春霖投资、国维润信、中金启辰、中电中金、建投投资与歌尔集团签署的《回购约定》,了解《回购约定》的具体条款;

2、取得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青证监函[2021]442号)、歌尔集团与回购权利人签署的终止回购权的协议书,核查相关回购协议的终止情况;

3、取得并查阅共青城春霖、春霖投资、国维润信、中金启辰、中电中金、建投投资签署的《确认函》等文件,明确发行人是否具有回购股份的义务;

4、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核查发行人针对股东增资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回购约定》中发行人不具有回购股份的义务,发行人针对股东增资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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