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上传(网友上传分享电子书,平台被判赔偿100万元)
有人认为,自己花钱买的电子书,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想法对吗?日前,据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厦门一网友因为将9.99元买的电子书上传到当地一家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了被告被索赔20多万元,可谓是给众多网友,提了醒、普了法。而同样是这家厦门的网络图书馆,也因为热心网友上传众多电子书惹上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近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赔100万,一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网络图书馆成被告,索赔1315万
这起案件中,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我家萝莉是大明星》等98部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则未经许可,在共同运营的苹果IPAD应用上向用户提供上述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原告因此提出索赔1315万等诉请。
两被告辩称,涉案小说由网友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没有过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此外两被告还认为,被诉侵权作品是以复制件的形式,经下载后离线阅读,且电子书的出借方式是在用户间一对一借阅,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同时,复制件的流转也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法院:放任侵权,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本案审判长姜广瑞指出,本案中存在两个主体、两种行为:热心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网络图书馆”服务器供网友借阅的行为,以及“网络图书馆”为热心网友上传涉案小说提供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的行为。
热心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网络图书馆”服务器,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小说。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热心网友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小说的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无需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厦门区某法院据此判决即属于该种情况。
“网络图书馆”虽未实施将涉案小说上传行为,但为热心网友上传涉案小说的行为提供了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图书馆”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可根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本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其一,两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文学APP运营者,其未对上传者是否系图书的权利人、上传者的身份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未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管理责任。
其二,网络文学系侵权行为较为高发的领域,且根据该行业的特点,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往往集中于版权运营公司等机构而非自然人手中。但本案中某单一个人用户上传了多达2万余本图书,10个上传图书最多的用户的藏书量占被告平台总藏书量的近40%。此种情况下,两被告作为“网络图书馆”经营者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放任极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难以通过相应证据予以直接证实,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判赔100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Q1. 部分网友认为,自己买来的电子书,想怎样分享就怎么分享,这种想法错在哪里?
A:姜广瑞法官提醒,个人购买的电子书使其获得了一定时间内阅读该书的权利,但该电子书的著作权并未因此转移至购买人,其仍属于电子书的作者或者相应权利的被授权人。
比如本案中部分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供网友阅读、下载,其属于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该权利并未因网友购买电子书而转移至购买人。网友购买电子书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Q2. 对于类似“网络图书馆”等网络文学网站的运营方,如何防范类似风险,有哪些建议?
A:姜广瑞法官认为,对于开放网友上传功能的“网络图书馆”的运营方,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的注意义务,方能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
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上传者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在网友上传作品时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提交创作证明或授权证明;在前端显示上传者的名称、上传时间等信息;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针对侵权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对于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禁止上传、用户注销等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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